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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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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案情进展,警方欲对小米勇尸体实施解剖,还未从悲痛中解脱出来的米勇亲属坚决反对。为阻止地方有关部门的尸体解剖,受害亲属提出了连自己也觉着绝大多数不可能被答复的“九条要求”。这九条中最主要的两条是以“残害儿童罪”,将王永强处以极刑,二是高达200万元的精神赔偿。有关方面认为这九条纯属无理要求,使事件的善后工作受到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核查基本情况后批示:法官王永强致小学生溺死事件,弓愧群众公愤,严重恶劣至极。此事件发生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更是令人不可思议。王永强等人丧失良知、丧失理智、丧失做人的基本准则,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恶劣的影响。对这种人民法官中的个别败类一定要严惩不贷。为此,肖扬院长要求:卫。最高法院要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山东省高级法院,调查事实真相,安抚群众情绪,做好善后工作;2。要严惩凶手,各级法院绝不准护短,更不准包庇,如有上述行为一定要追究责任;3。在进一步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此事件立即通报全国各级法院。 

        在肖扬院长“批示”的感、下,受害亲属放弃“九条”要求,只愿严惩凶手,并得到适当的精神补偿。 

                  八、断臂少女缘何苦等了10年 

          7岁农家女,意外遭电击,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责任单位相 
        互推诿,本该6个月结案,法院判决拖至9年。拿着人民的俸禄,头戴国徽、 
        肩扛天平,人民的法官对人民的疾苦漠然视之。 

        一个7岁的农家女孩,被不符合安全标准安装的变压器击伤。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伤口3年愈合。责任单位推来推去,横竖不管。诉诸法律,法院一审、二审……重审长达9年! 

        她的名字叫隋香,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天红村人,一家世代为农,全家4口,种着5亩菜地为生。 
        那是1988年10月5日。 
        “香香,那个砖垛子上的铁家伙是个啥玩艺?”一起玩的孩子们对香香家菜地里新建的变压器产生了兴趣。是呀,砖垛子上放的方的、圆的铁家伙都漆得亮亮的,还有一个个漂亮的磁瓶,孩子们开始走近变压器。 

        土堆上两个孩子驮起了香香,香香又蹬住从变压器上垂下的一束成V字型的电线,连蹬带攀,加上小朋友的推搡,香香终于上了砖垛。 
        “哇!”随着一声惨叫,香香还没有拉到小朋友的手,就被强大的电流从砖垛上击下。一瞬间,摔到地下的香香和惊呆了两个伙伴都没了声响,空旷的大地间只弥漫着浓浓的焦肉味…… 

        “这孩子必须截肢,谁是这家主事的?”在哈尔滨的一家大医院里,经过紧急处置,医生们开始术前准备。“我是这家主事的!”刚刚赶到医院的香香爷爷,怀里揣着刚刚卖掉马车、马匹的1500元钱挤到了医生面前。“这孩子伤势严重,需要截肢,还要做其它修补手术,因为高压电击穿了她的身体。”“孩子有没有危险,开刀要多少钱!”香香爷爷的头上急出了汗。 

        “手术结果难说,术前先交押金4000元。”医生交待完走了。香香的爷爷和爸妈都低下了头。除了兜里这点钱,家里就剩地里那点儿白菜了。 
        住院6天后,香香一家悄然离开医院回到了铁力。 
        “不能就这样算了,变压器安到人家地里,伤了人,得负责任。”乡亲们除了陪着落泪外,想起了讨说法的事。“对,找他们去!”香香爷爷“腾”地站了起来。 
        “谁的责任啊?你懂什么,看看这个,这是国家的规定,我们都是按这规定办的!”“啪”一本厚厚的书摔到桌上,香香爷爷不认字,找了几天,县农电局的一句话就把他噎住了。 

        “别找我们,这个变压器,我们还没接收呢!”县石油公司的话更简单。 
        这以后,香香的爷爷无论找到哪儿,不是闭门羹,就是这几句话。老人又在悄悄落泪。 
        几个月后,终于,有个部门出面协调此事了。但不知是协调此事的政府官员也不懂法,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香香爷爷在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得到了一纸协议:县农电局和石油公司两家从道义上各给付隋香2000元人民币。签字前又加了一个前提条件:今后不再追究此事! 

        不识字,不懂法的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经过3个多月的煎熬,香香的双臂烂掉了,脱落了。万幸的是,香香妈的每天几十次的换药、消炎挡住了细菌的侵袭,香香闯过了一大关! 
        更加幸运的是,香香的一位谙熟法律又极富同情心的表姐夫得知了此事,从此,香香一家有了希望。 
        起诉、立案、调查、开庭。主审法官徐晓峰的干练加上对香香境遇的极大同情,使本案的审理一开始进展很快。1989年夏初,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席上是香香和她的爸爸妈妈;被告席上是一对兄弟,一位是县农电局技术股长,另一位是县石油公司副经理。 
        “县农电局为县石油公司安装在原告隋香家菜地里的变压器,安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原告代理律师振振有辞地陈述着。 
        “按国家有关规定,变压器安装在两米以上的基座上,就可以不安装护栏,就对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不负责任。”农电局的代理也有根有据。 
        “据实地调查,变压器的基座不足两米,且有大束下垂电线,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这是一;二,即使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今天对隋香的伤害,也要有人负责任。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律师慷慨陈词。 

        “本案已由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农电局代理人又找到一条理由。 
        “2000元换两臂,这在法律上叫显失公平,协议无效。” 
        “那,那变压设施是由我方承建安装,出事时工程已完,责任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农电局开始把责任推向石油公司。 
        “不对,承建安装是否完成,应以交接手续为准,请问可有证据。” 
        香香妈除了24小时照顾香香生活,为她继续擦药治伤外,开始有意识地让香香用脚干这干那;时不时在炕上撤一把豆子让香香拣。香香爸则伺候菜地,赶小马车拉脚,没日没夜地为糊口奔波。 

        断顿了,亲属给点米,乡亲借点面;有钱先给孩子买药,没钱时高利借款。一家人盼着法院早日判决。 
        1年、2年、3年,法院的判决杳无音讯。 
        第6年,也就是1995年,当初审此案的徐法官在外地法庭任职多年后,又调回已县改市的铁力法院。一天,新任法院院长亲自交办一个案子,打开卷宗,徐法官呆了——这竟是6年前自己初审的香香损害赔偿案。案子怎么至今还没结?怎么6年间,卷宗中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 

        此案一定要审,而且要尽快审结。时隔6年,徐法官第二次开庭审理香香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5年7月14日,铁力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原县农电局、现市电业局向受害人隋香赔偿医药、残疾补助、生活费共计3123548元;市石油公司赔偿2000元;香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费用的20%;安装假肢费用待隋香18岁后另案处理。 

        市电业局不服此判决,仍以6年前第一次到庭时陈述的理由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电业局还是不服,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附函提出要求: 

        一、分清电业局和石油公司的责任,如分不清双方各负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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