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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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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瞒上欺下蒙蔽舆论、制造冤案以此“建功”的人,是否“依旧逍遥度日,宦途我自春风”? 
        一叶障目、两豆塞耳甚或因私徇情、卖力炒作“舆论”、推波助澜落井下石的人,是否应该深刻反思? 
        为所谓“高大形象”乃至为个人既得利益,不惜以一连串错误掩盖一个错误的人,现在又该如何自处? 
        …… 
        所有这些问题,是不能忽略不计的,是不能用沉默来“化解”的。 
        据了解,近日,刘少屯已向苍南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之后,他还要向温州市劳教委提出赔偿请求,并对造成这一滥用职权的涉案人员提出控告。 

 第六章 司法,正在剔除体内腐败毒瘤

               一、反腐败,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主战场” 

          中共十四大组成的中纪委,专门惩治腐败的“大老虎”。1997年初, 
        中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 
        部门是反腐败的重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反腐败的新思路是通过新 
        的制度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 

        回眸90年代的中国“反腐”之战,十四大组成的中央纪委于1993年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会,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会议。此次会议确定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这就是90年代反腐败斗争史上有名的“三项工作”。自这次会议以后,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明显加大。 

        从1993年到1997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2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万余人,地(厅)级以上1600多人。查处了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南京金中富期货诈骗案等一批涉及金额超亿元的大案。 

        最引人注目、震撼力最大的,是被老百姓称作“大老虎”的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如王宝森、李效时、欧阳德、韦泽芳等纷纷落马。仅在北京市,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陈希同,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 

        90年代初期,中央就设置了“道德思想防线”,对制止公款旅游,对出国访问、用车、住房、收受礼品、公务接待标准等等,都做了规定。虽然规定越来越多,条文也越来越细致,但一些人却置若罔闻,这种防范于前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本挡不住一些胆大妄为者。 

        1997年初,中央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像“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我们反腐败的重点,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但问题仍然很突出。 

        1995年是打“大老虎”最多的一年,但1996年1~11月,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仍达564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7。2%。不仅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层次越来越高。1995年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人数比1994年上升39%,比1993年上升64。1%,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人数也在增加。特别严重的是,违反政治纪律与经济违法交织在一起,甚至发展到“以钱买官、以官赚钱”的恶劣程度。 

        顶风作案日益突出。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向序明嫖娼、赌博、受贿等违纪问题,是在接替原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犯下的。 

        窝案、串案增多,法人行为、集团行为甚至政府部门行为增多。许多案件往往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参与作案。贵州省查处阎健宏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案,带出8名地厅级以上干部和5名处级干部,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受贿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地(厅)级干部和19名处级干部,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带出一串案件,涉及2180人。 

        在中央高层反腐败的决心如此坚决、查处大要案的力度越来越大、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局面为什么是这样呢? 
        较之于前两年,1997年的反腐败似乎平静一些,因为没有那么多显赫的“老虎”被揪出来。其实不然,外在的平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策略的一次质的转变:由主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治标),转向在加大查处大要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标本兼治)。 

        包括国外的传媒都敏感地注意到这一动态:1997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等6部党内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颁布。有关人士分析说,这几部党内法规,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是中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鲜明体现。 

        如共计172条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政治类错误、组织和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程序类错误,都有具体的界定和处分规定,成为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也可以说是一部党内的“刑法”。 

        法律法规只是一条“高压线”,它的预定功能依然是威慑和不留情面的“杀伤”。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则要借助于制度创新。 
        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权力腐败的特征是“权钱交易”,越容易交换,腐败就是越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权力运作相对封闭,权钱交换不太容易;市场经济条件下,权钱交换方便了,权力的腐蚀性激增。而权力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又会自主地寻找隐秘的条件。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限制权钱交易,就要用“公开”来破除权力的隐秘性,通过各种制度,增加透明度、公开化,取消中间环节,就能减少权力者利用权力索取的机会。反腐败的新思路则是,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前者寄望于干部制度的改革,后者则依赖政府机构改革转换职能。 

        1997年的干部制度改革和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其目的之一就是从制度建设上铲除腐土壤。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在建立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选拔领导干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由过去的“黑箱操作”变为“公开操作”。干部坐的不再是“铁交椅”,如河北省保定市市直党政机关的460名正副处长,有296名在竞争上岗中落榜;吉林省各级机关的4650多个局、处、科级部门的领导职位竞争中,2049名原任局、处、科长职务的领导干部落选,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亦给反腐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新一届国务院组成的部委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政府部门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一新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于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蔓延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从事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政府部门真正从“运动场”上退出来了,专心致志地做好“裁判”工作,大大减少了掌握权力者利用权力索取的机会。对腐败分子而言,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无异于釜底抽薪,是真正从源头上堵截重点部位腐败现象频发的一招。 


                  二、司法机关反腐巨澜涌动 

          1998年1月,中纪委召开二次全会,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毫不放松地 
        继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月4日,最高检察院宣布本系统自 
        身反腐败。2月10日,最高法院开始法院系统集中整顿。同日,公安部开 
        始查处本系统违法违纪问题。2月12日,司法部部署集中教育整顿工作。 

        1998年1月下旬,中纪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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