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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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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立场上,主观和客观的区别便消失了。但是这样的提高,既然出于直接的
要求,那么,它就仍然是一个主观的设准(Postulat);为了证明它自身是
真正的要求,具体自我从直接意识到对它本身的纯知的向前运动,必须由它
自己的内在必然性而表现和陈述出来。①没有这种客观的运动,纯知纵使被规
定为理智的直观②,也显得是一种任意的立场,或者甚至是一种意识的经验状
态的立场,从这方面看来,则问题全在于一个人在自身中是否发现,或者能
够产生这种立场,但是另一个人却又并不如此。但是,这个纯粹的自我既然
必须是本质的纯知,而纯知又只有由自身提高的绝对行动才会在个别意识中
建立起来,并非在意识中便是直接现成的,那么,从这个哲学开端所应当发
生的好处,便恰恰失掉了,即:开端似乎就是某种绝对已知的东西,每个人
在自身中都找得到它,并且可以把它和以后的思考连系起来;

① 参看第104 页。

② 指费希特哲学中的自我。——译者

① 参看第104 页。

② 理智的直观,是费希特的一个重要范畴。他以为认识只是相对于与认识本身不同的对象,所以永远不能
超出主客观的对立。因此,“行”比“知”或“有”都更为根本。行不能以概念去把握,只能以直观去观
照,而哲学的直观即所谓理智的直观,它是行的直接意识。费希特针对康德所谓物自体不可知(因为康德
说人不可能有理智的直观)。想以“行”来超越“知”(费希特认为沉思玄想也是“行”),借主观唯心
论来克服康德的二元论,于是理智的直观便成他解决问题的钥匙了。——译者

而那个纯粹的自我,在它的抽象本质之中,倒不如说是为普通意识所不知的
某种东西,是某种在普通意识中找不到的东西。这样,倒是带来了使人发生
错觉的坏处,即,以为所说的应该是某种已知的东西,是经验的自我意识的
自我,而实际上却说的是离这种意识很远的东西。以纯知为自我的这种规定,
本身便带来了对主观的自我不断的回忆,而这种主观自我的局限却是应该忘
掉的,这种规定总是在当前保持着一种观念,好像在自我以后发展中所产生
的那些命题和关系,都能够在普通意识中出现和找到似的,因为那些命题和
关系都是由普通意识来维持的。这种颠倒不唯没有产生直接的明晰,反而只
是产生了更加显著的混乱和完全迷失方向;就外在事物说,这种颠倒尤其引
起了最粗俗的误解。

其次,至于一般自我的主观规定性所涉及的东西,那么,纯知当然是把
自我与一个客体有不可克服的对立的那种狭隘意义去掉了。但是,即以这个
理由而论,假如还要坚持以纯粹本质为自我那种主观态度和规定,至少是多
余了。单是这种规定,就不仅引起那种恼人的含混,而且更详密地看来,也
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
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于是表明了出发所自的自我,并不
是真正克服了意识对立的纯知,而仍是拘执于现象。

这里还要作一个基本的注释,就是纵然自我本身可以被规定为纯知或理
智的直观,也可以被主张为开端,但科学所研究的,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
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有和这实有中这样的思维所具有的规定性。但
是,在科学的开端中,那由理智的直观而实有的东西,或者,——当理智的
直观的对象被称为永恒、上帝、绝对之时,——那由永恒或相对而实有的东
西不是别的,那只能是一个最初的、直接的、单纯的规定。要给予这种东西
比单纯的有所表示的什么样更为丰富的名词,那只有看这样的绝对物如何进
入思维的知和这种知的表述之中,才能加以考虑。理智的直观固然猛烈排斥
了中介和进行证明的外在的反思。但是它所说出来的东西,都比单纯直接性
要更多一些,那是一个具体物,一个自身包含着各种规定的东西。说出和说
明这样一个东西,如前已说过的,是一个有中介的运动,这个运动从各规定
之一开始,并前进到另一个规定,虽然后一规定仍要转回到前一规定;——
同时,这是一个不可以是随意的或断言的运动。因此,在这样的说明中,将
从什么来开始,那却不是具体物本身,而仅仅是简单的直接物,运动便是从
这直接物出发的。此外,假如把一个具体物造成开端,那么,被包含在具体
物中的各种规定,它们之同的联系所需要的证明,也还是缺少的。

所以,假如在绝对、永恒或上帝(而且上帝或许有作为开端的最不容争
辩的权利)等名词中,假如在这些名词的直观或思想中,所包含的东西比在
纯有中的更多,那么,这个在前者中所包含的东西,便应该在思维的知中才
出现,而不在表象的知中出现,这个在前者中所包含的东西,无论它怎样丰
富,而在知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总是一个简单的东西,因为只有在简单的东
西中,它才不比纯粹的开端更多;只有直接的东西才是简单的,因为只是在
直接的东西中,还没有从一物到另一物的过程那样的东西。所以,假如应该
用绝对或上帝等较丰富的表象形式来说出或包含什么超过有的东西,那么,
这种东西在开端里,也仅仅是空话,仅仅是有;所以这种简单的、并无另外
意义的东西,这个空,干脆就是哲学的开端。
这种见解本身是如此简单,以至这样的开端既不需要任何准备,也不需
要其他的导言;这些关于开端所作的先行的论述,并不能有引伸开端的意图,
而倒是要除去一切先行的东西。


    有之一般分类


有首先是对一般他物而被规定的:

    第二,它是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
    第三,当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被抛去之时,它就是抽象的无规定
性和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中,它必定是开端。

依照第一种规定,有与本质
相对而区分自己,所以它在以后的发展中表明了它的总体只是概念的一个领
域,只是与另一领域对立的环节。

依照第二种规定,它自己又是一个领域,它的反思的各种规定和整个运
动都归在这个领域之内。在那里,有将把自身建立为下列三种规定:

    1,作为规定性,而这样的规定性就是质;
    2,作为被拐弃了的规定性,即:大小,量;
    3,作为从质方面规定了的量,即:尺度。

这里的分类,也像导论中提到过的这些一般分类那样,只是暂时的列举:
它的规定要从有本身的运动才会发生,并由此而得出定义和论证。至于这种
分类与普通的范畴列举——即量、质、关系、样式,然而在康德那里,这些
却只是他的范畴纲目,其实它们本身便是范畴,不过更一般而已——有歧异,
这里可以不提,因为全部论说都将表明这种分类与范畴的通常次序和意义相
歧异之处。

只有这一点可以提出注意一下,即是,在别处,量的规定是列在质的规
定之前的,①而这——和很多事一样——是毫无理由的,开端是用有本身,因
此也就是用质的有造成的,这一点已经指出过了。从质与量的比较,就很容
易明白质就本性说,是在失的。因为量是已经否定地变了的质;大小是这样
的规定性,它不再与有合而为一,而是已经与有不同,受了扬弃,变为无差
别的质。大小包括了有的可变性,有的规定就是大小,而事情本身,即有,
却不因大小而变化;反之,质的规定性却与它的有合而为一,既不超出这个
有以外,也不居于这个有之外,而是这个有的直接限制。因此,作为直接的
规定性,质是最初的,必须用它来作开端。

尺度是一种关系,但不是一般关系,而是质与量相互规定的关系;至于
康德在关系下面所包括的范围,将在完全不同的地方,取得它们的位置。假
如愿意的说,尺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样式;但是,在康德那里,因为样式已
经不再构成内容的规定,而只应该看作是内容对思维、对主观的关系,所以
这是一种完全异质的,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关系。

有的第三种规定,归入质的一篇之内,因为作为抽象的直接性,有把自
身降低为个别的规定性,在有自己的范围内和它的其他规定性对立起来了。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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