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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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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的界限,两者都是在这种连续性中过渡为定量。


14…9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二章 定量



第二章 定量


①首先,定量是具有规定性或一般界限的量,——它在具有完全的规定性
时就是数。

第二,定量先区别自身为外延的定量,界限在那种定量里就是实有的乡
的限制;——随后由于这种实有过渡为自为之有,定量又区别自身为内涵的
定量,即度数(Grad),这种内涵的定量,作为自为的,并且在自为中作为
漠不相关的界限,都同样是直接在一个自身以外的他物那里有自己的规定
性。作为这样建立起来的矛盾,定量既是单纯的自身规定,又在自身以外有
其规定性,并且为这规定性而指向自身以外,所以第三,定量作为自己在自
身以外建立起来的东西,便过渡为量的无限。

甲、数

量是定量,或者说,不论作为连续的或分立的大小,它都有一个界限。
这两类的区别,在此处并没有什么意义。

量作为扬弃了的自为之有,自身本来已经对它的界限漠不相关。但是界
限(或说成为定量),对量说来,却又并不因此而不相关;因为量自身中包
含着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作为量自己的环节;这个绝对被规定了
的东西,在量的连续性或单位那里,就被建立为它的界限,但界限仍然又是
一般的量所变成的一。
所以这个一是定量的根本,但它又是作为量的一。因此,一首先是连续
的,它是单位;其次,它是分立的,是自在之有的(如在连续的大小中)或
建立起来的(如在分立的大小中)诸一的多,诸一彼此相等,都具有那种连
续性,即同一的单位。第三,这个一作为单纯的界限,又是多个的一的否定,
把他有排除于自身之外,是它与别的定量相对立的规定。所以一是

(1)自身关系的界限,

(2)统括的界限,

(3)排除他物的界限。

在这些规定中完全建立起来了的定量,就是数。这个完全建立起来了的
东西就在作为多的界限的实有之中,因而也就是在多与单位的区别之中。因
此,数好像是分立的大小,但数在单位那里也同样有连续性。所以数也是有
了完全规定性的定量;因为在数中,界限就是被规定了的多,而多则以一,
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为根本。一在连续性中,仅仅是自在的,是被揚弃
了的,而连续性被建立为单位,则只有不曾规定的形式。

定量只是就本身说,才一般有了界限;它的界限就是定量的抽象的、单
纯的规定性。但是定量既然又是数,这个界限便在自身中建立为杂多。这个
界限包含着那些构成其实有的多个的一,但并不是以不曾规定的方式去包含
它们,而是界限的规定性就在界限之内;界限排除别的实有,即排除别的多;
而界限所统括的诸一则是一定的数量,即数目(Anzahl)。数目在数中是分
立性,而它的他物则是数的单位,是数的连续性。①数目和单位构成数的环节。

① 参看第120 页。

① 参看第120 页。

关于数目,还必须仔细看看构成数目的多个的一,在界限中是怎样的:
说数目由多而成,这种关于数目的说法是对的,因为诸一在数目中并未被扬
弃,而只是在数目之内,和排他的界限一同被建立起来,诸一对这个界限是
漠不相关的,但是界限对诸一却不是漠不相关的。在实有那里,界限和实有
的关系首先是这样树立的,即实有作为肯定的东西仍然留在实有界限的里
边,而界限、否定却处在实有的外边,在实有的边沿;同样,多个的一的中
断,出现在多个的一那里,而其他诸一的排除,作为一种规定,则是落在被
统括的诸一之外。但是那里已经发生这种情形,即:界限贯穿实有,与实有
同范围,并且某物因此依据其规定有了界限,即它是有限的。比如对量中的
一百这样一个数,可以说想唯有第一百的一才成了多的界限,使其为一百。
一方面这是对的,一方面在这一百个一之中,又并无一个有特权,因为它们
都是相等的;每一个都同样可以是第一百个;它们全都属于所以为一百之数
的界限;这个数为了它的规定性,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从而与第一百个一
相对立的其他诸一,并不构成界限以外的实有,或仅仅在界限之内而又与界
限不同的实有。因此,数目对进行统括和进行界划的那个一来说,并不是多,
而是自身构成了为一个规定了的定量的界限;多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
个十 ,一个一百等等。

进行界划的一,现在就是与他物相对的、被规定了的东西,是一个数与
另一个数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会变成质的规定性,而仍然是量的区别,
仅仅归属于进行比较的、外在的反思。数仍然是回复到自身的一,并且与其
他的数漠不相关。数对其他的数这种漠不相关,乃是数的基本规定:它构成
数的自在的、被规定的有, 同时又构成数自己的外在性。这样,数就是一个
计数的一,作为被绝对规定的东西,它又具有单纯直接性的形式,所以与他
物的关系,对这样的一说来,完全是外在的。作为一,它就是数,因为规定
性是对他物的关系,一就从自身中的环节,即从它的单位和数目的区别中,
有了规定性,而数目本身又是一的多,这就是说这种绝对外在性又是在“一”
本身之内的。数或一般定量这种自身矛盾,就是定量的质;这种矛盾在定量
的质进一步的规定中发展了。

注释一

空间大小和数的大小,时常被认为同是很确定的两类大小,其区别只是
由于连续性和分立性规定之不同,但是作为定量,它们都处在同一阶段。几
何学在空间大小方面,一般以连续的大小为对象;而算术则在数的大小方面,
以分立的大小为对象。但是这两者以对象之不同,它们之被界限和被规定,
也就没有相同的方式和完满性。空间大小只有一般的界限;在它应当被认为
是绝对的规定的定量时,它才需要数。几何学本身并不测量空间的形象,它
不是测量术,而只是比较那些形象。即使在几何的定义那里,一部分规定也
是由等边、等角、等距离取来的。因为圆只依靠圆周上一切可能之点都对圆
心有同等的距离,所以圆的规定并不需要数。这些基于相等或不相等的规定,
是道地几何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对其他的东西,例如三角形、四
边形,数仍然是需要的:这个数在它的根本中、即在一中,包含着自为的、
规定的东西,不包含借助于他物、即借比较而被规定的东西。空间的大小,
就点而言,固然具有与一相应的规定性,但是当点超出到自身以外时,点就
变为一个他物,变成线:因为点本质上只是空间的一,所以点在关系中,就
变成连续性,在连续性中,点的性质,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那个“一”,
便被扬弃了。既然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应当在自身以外的东西中保持自
身,那么,线就必须被设想为诸一的一个数量,而界限也必然在自身中获得
多个的一的规定,这就是说线的大小也必须和其他空间规定的大小一样,被
认为是数。

算术考察数及其符号,或者不如说算术并不考察它们,而是用它们来运
算。因为数是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是漠然不动的;必须从外面使它活动并发
生关系。关系的方式也就是算法。算法在算术中将逐一出现,而它们的相互
依赖,也是很明显的。但是引导它们前进的线索,却并没有在算术里提出来。
另一方面,从数的定义本身,也很容易得到系统的排列,教科书中对这些事
物的讲说,正要求有这样的排列。我们将在这里简略地指出这些主要的规定。
数的根本是一,因为这个缘故,一般说来,它是一个外面凑合起来的东
两,是一个纯粹分析的符号,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数只是外在的产物,
所以一切计算都是数的产生,即计数,或更确切地说,综计。这种外在的产
生永远只是作同样的事,它的差异唯有在于应当被综计的诸数互有区别;这
样的区别一定是从别的地方和外在规定得来的。

我们已经看到,构成数的规定性那种质的区别,就是单位和数目的区别;
因此,一切可以在各种算法中出现的概念规定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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