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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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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时,这内容诚然是纯思的,但形式却是感性的,象我直接亲自感觉到的上帝的形式那
样。所以在表象里,内容不仅仅是感性的,象在直观里那样,而且有着两种情况:
    或者内容是感性的,而形式却属于思维;或者正与此相反,内容是纯思的,而形式
却又是感性的。在前种情况下,材料是外界给与的,而形式则属于思维,在第二种情况
下,思维是内容的泉源,但通过感觉的形式这内容表现为给与的东西,因此是外在地来
到精神里的。
    附释二: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或纯粹思维形式为研究的对象。就思想的通常意义来
说,我们所表象的东西,总不仅仅是纯粹的思想,因为我们总以为一种思想它的内容必
定是经验的东西。而逻辑学中所理解的思想则不然,除了属于思维本身,和通过思维所
产生的东西之外,它不能有别的内容。
    所以,逻辑学中所说的思想是指纯粹思想而言。所以逻辑学中所说的精神也是纯粹
自在的精神,亦即自由的精神,因为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
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所以思想与冲动不同。在一切冲动中,我是从一个他物,从
一个外在于我的事物开始。在这里,我们说的是依赖,不是自由。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
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那只是被他自己的冲动所决定的
自然人,并不是在自己本身内:即使他被冲动驱使,表现一些癖性,但他的意志和意见
的内容却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但当我思维时,我放弃我
的主观的特殊性,我深入于事情之中,让思维自为地作主,倘若我参杂一些主观意思于
其中,那我就思维得很坏。
    如果依前此所说,认为逻辑学是纯粹思维规定的体系,那末别的部门的哲学科学,
如象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应用的逻辑学,因为逻辑学是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中富有生气的灵魂。其余部门的哲学兴趣,都只在于认识在自然和精神形态中的逻辑形
式,而自然或精神的形态只是纯粹思维形式的特殊的表现。譬如,我们试取推论来说
(不是指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而是指真正的推论),我们可以看见推论是这样的一
个规定,即特殊是普遍与个别这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中项。这种推论的形式,就是一切
事物的普遍形式。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将普遍与个别结合起来的特殊。但自然软弱无力使
得它自身不能够纯粹地表述出逻辑的形式。自然所表述的软弱无力的推论,可用磁力为
例来说明。在磁针的中间或无差异点,把它的两极结合起来,这两极虽说彼此有差别,
但直接地就被这磁针结合为一。物理学也可教我们从自然中认识到共性或本质。物理学
与自然哲学的区别,只在于自然哲学能使我们在自然事物里意识到概念的真正形式。—
—由此可见逻辑学是使一切科学生气蓬勃的精神,逻辑学中的思维规定是一些纯粹的精
神力量。这些思维规定就是事物内在的核心,但是它们同时又是我们常常挂在口边上的
名词,因此又显得是异常熟知的东西。但是这类熟知的东西往往又是我们最无所知的东
西。例如,存在就是一纯粹思维规定,但我们平时决没有想到把存在或是作为考察的对
象。大家平时总以为,绝对必远在彼岸,殊不知绝对却正在目前,是我们凡有思想的人
所日用而不自知的。所有这类的思维规定大都包含在语言里面,所以儿童学习文法的用
处,即在于使儿童不自觉地注意到人们平日思维中的种种区别。
    人们惯常说,逻辑只是研究形式,它的内容却来自别处。
    其实,我们可以说,逻辑思想比起一切别的内容来,倒并不只是形式,反之,一切
别的内容比起逻辑思想来,却反而只是〔缺乏实质的〕形式。逻辑思想是一切事物的自
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根据。要有相当高教养的人,才能够把他的兴趣指向这种逻辑的纯粹
规定。对这些逻辑规定加以自在自为的考察,还有一层较深远的意义,即在于我们是从
思维的本身去推演出这些思维的规定,并且即从这些思维规定的本身来看它们是否是真
的。我们并不是从外面把它们袭取而来,并勉强给予定义,我们也不见把它们拿来与它
们出现在我们意识中的形态漫加比较而指出其价值和有效性。因为如果这样做,我们就
会从观察和经验出发,例如,这样说:“力”这个范畴有效,是由于我们习惯于在某种
情形下和在某种意义下使用力这个词。只要这个定义与我们对于通常呈现在我们意识中
的对象的表象相符合,这样的定义也可说是正确的。在这种方式下,一个概念的规定,
并不是按照它的自在自为的本质,而是按照一个〔外在的〕前提,这前提将会成为判断
这一概念正确与否的标准和尺度。但在逻辑学范围内,我们用不着这类外在的标准,我
们只须让那本身活泼自如的思维规定循着它们自己的进程逐步发展。
    关于思想规定真与不真的问题,一定是很少出现在一般意识中的。因为思想规定只
有应用在一些给予的对象的过程中才获得它们的真理,因此,离开这种应用过程,去问
思想规定本身真与不真,似乎没有意义。但须知,这一问题的提出,正是解答其他一切
问题的关键。说到这里,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我们对于真理应该如何理解。通常我们总
是认为我们的表象与一个对象相符合叫做真理。这说法预先假定有一个对象,我们的表
象应与这对象相符合。但反之,从哲学的意义来看,概括地抽象地讲来,真理就是思想
的内容与其自身的符合。所以这与刚才所说的真理的意义,完全是另一种看法。但同时,
即在平常习用的言语中,已经可以部分地寻得着较深的(哲学的)意义的真理。譬如我
们常说到一个真朋友。所谓一个真朋友,就是指一个朋友的言行态度能够符合友谊的概
念。同样,我们也常说一件真的艺术品。在这个意义下,不真即可说是相当于不好,或
自己不符合自己本身。
    一个不好的政府即是不真的政府,一般说来,不好与不真皆由于一个对象的规定或
概念与其实际存在之间发生了矛盾。
    对于这样一种不好的对象,我们当然能够得着一个正确的观念或表象,但这个观念
的内容本身却是不真的。象这类正确的同时又是不真的观念,我们脑子里面可以有很多。
——唯有上帝才是概念与实在的真正符合。但一切有限事物,自在地都具有一种不真实
性,因为凡物莫不有其概念,有其存在,而其存在总不能与概念相符合。因此,所有有
限事物皆必不免于毁灭,而其概念与存在间的不符合,都由此表现出来。个别的动物以
类为其概念,通过个别动物的死亡,类便从其个别性里解脱出来了。
    在刚才所解释的意义下,把真理认作自身的符合,构成逻辑学的真正兴趣。因为在
通常意识里,关于思维规定的真理问题就完全不会发生。因此,逻辑学的职务也可以说
是在于考察思维规定把握真理的能力和限度。这问题于是归结到这里:什么是无限事物
的形式,什么是有限事物的形式,在通常意识里,我们对于有限的思维形式从来没有怀
疑过,而是听任其无条件地通行有效。但按照有限的规定去思维和行动,就是导致一切
幻觉和错误后果的来源。
    附释三:我们可以用种种不同的方式去认识真理,而每一种认识的方式,只可认作
一种思想的形式。我们总是首先通过经验去认识真理,但经验也只是一种形式。一说到
经验,一切取决于用什么样的精神(Sinn)去把握现实。一个伟大的精神创造出伟大的
经验,能够在纷然杂陈的现象中洞见到有决定意义的东西。理念是当前存在的,也是现
实的,并不是某种远在天外隐在物后的东西。伟大的精神,譬如象歌德这类的精神,静
观自然,透视历史,能创造伟大的经验,能洞见理性原则,并把它发抒出来。此外还有
一种认识真理的方法,就是反思,反思的方式用思想的关系来规定真理。但这两种方式
还不是表述自在自为的真理的真正形式。认识真理最完善的方式,就是思维的纯粹形式。
人采取纯思维方式时,也就最为自由。
    认为思维的形式是最高的形式,认为思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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