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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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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应由所出资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管理层级的不同,通过制定集团内部的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加以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是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设立的服务于产权交易活动的专业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发挥着信息积聚、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交易鉴证等综合功能作用。其履行的职责有: 
  一是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二是产权交易信息发布。3号令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三是产权交易的组织与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经过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到有资格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出具交易凭证。具体内容包括:产权交易申请登记;对交易标的产权归属情况进行审查;产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资格审查;组织各方根据各自意愿需求进行意向性洽谈、了解,并根据征集受让方的情况和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组织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和出具交易凭证。 
  四是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是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委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因此,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定期报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包括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数量、成交金额、转让方式、受让对象、付款方式等情况,协助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正常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以利于国资监管机构及时掌握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动态情况。 
  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要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这就客观上要求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介入,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3号令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评估机构坚持公平性、客观性、合理行和独立性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并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三是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要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客观事实,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方面及文件、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认定。它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要审查的书面文件。律师事务所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是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企业产权转让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完成产权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培育和发展产权经纪机构是促进产权市场发展有效措施之一。目前,在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中正在探索实行产权经纪机构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国产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育还不成熟。产权经纪机构从事产权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必要的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3号令规范的国有产权交易,是一种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不但要进场交易,在进场交易前还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被履行报批程序。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关行为事项的批准,3号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3号令把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职责分为决定和批准两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的主要有:一是所监管出资企业的集团公司(一级企业或一级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这部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同时行使决定和批准职责;二是所监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和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对这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行使批准职责。 
  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这部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决定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直接监管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事项;另一类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对这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履行决定职能,不能履行批准职责,对这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对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3号令中区分不同情况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划分。从一般意义上讲,根据产权关系,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直接持有者决定,其批准的依据和程序是所出资企业制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要子企业的重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则由所出资企业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产权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所出资企业对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决定程序是,根据集团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做出决定后,按照3号令的规定内容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准备相应的材料,提出转让申请,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经批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5。过程公开-国有产权交易过程的组织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完成内部决策与批准程序,并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环节后,由转让方向经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是指企业国有产权的直接持有人。按照3号令的规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其中,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所持有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作为转让方;所出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由所出资企业作为转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时,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由转让方出具书面委托意向,表明愿意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场交易,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委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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