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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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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受让方支付价款步骤,3号令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关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属于社会管理的范围,所取得的批文或证件都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一是依法行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事务;二是有关批准和登记等文件是表明产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的有效文件;三是使产权转让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之中。 
  3。明确责任-产权交易参与各方的职责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在转让过程中,除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外,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中介结构等都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国有产权转让侵吞国有资产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必要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转让办法》的要求,制定出配套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根据《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现实情况需要,已经陆续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的文件有“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范的指导意见”等,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在贯彻落实好《转让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同时,也在制定本地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种配套制度。 
  二是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3号令区分不同情况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划分,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的国有产权转让,但对于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该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三是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也可采取业务委托方式,与其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四是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并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在交易监管方面,要贯彻落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转让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应该从规范交易行为着手,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重点突出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对于违规交易坚决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对违反《转让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 
  五是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即按照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要求,建立正常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监测,做好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跟踪努力做到:加强对产权交易的动态监管;如实反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建立正常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信息收集渠道。 
  六是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出资企业的职责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3号令规定,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所出资企业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依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所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质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活动不仅是指审阅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等事后的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重大产权转让、投资项目、利润分配、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对内控制度以及对所属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等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其转让行为规范地进行,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是审议、批准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当所转让标的企业是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时,由于要涉及企业的管理级次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由所出资企业审议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是由所出资企业直接做出国有产权转让决策。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通常是指那些规模较大、或者是在集团内部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对母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对这些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涉及到控股权变化的,由所出资企业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产权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对于其他非重要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按照《转让办法》的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议批准,并完成相应基础工作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子企业以下各级企业的产权转让。对于子企业以下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审批,应由所出资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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