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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马克思哲学部分-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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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心主义把范畴看作是先天得来或主观自生的。在中国哲学史上,朱熹主张“理”这个范畴是先于世界而存在的;王阳明则把“理”看作心的产物。在外国哲学史上,康德认为,范畴是人的思维中先天就有的认识形式。黑格尔认为,范畴是“绝对观念”自身发展的产物。马赫主义者认为,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等哲学范畴是“人心的产物”,“从主观意向中产生的”。不论客观唯心主义者还是主观唯心主义者,都把范畴看作是离开客观世界而独立存在的,这就颠倒了本末,是十分荒谬的。形而上学者则把范畴看成是孤立的、一成不变的、僵死的,这也是错误的。辩证唯物主义坚决反对唯心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范畴论。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如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必然和偶然、必然和自由等等,都是对立的统一。这些范畴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每一对范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因此,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对于弄通马克思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质和量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无不具有质和量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性。
  
  质的规定性,也叫质量,指事物的特质,即一类事物之所以区别于另一类事物的特殊性质。这是由事物内部所固有的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例如:金、银、铜、铁,虽然都是金属,但各有不同的特质,表现为各有其特殊的元素成分、特殊的分子结构、特殊的比重、熔点、硬度、光泽等等。又如: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虽然都是革命,但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革命,表现为各有其不同的阶级性质、不同的革命任务、不同的对象、动力等等。
  
  量的规定性,也叫数量,指一定质的事物在规模、程度、水平及运动速度上的大小、高低、多少的数量。毛主席指出:“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毛泽东选集》一卷本1332页)
  
  质和量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的两个方面。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依存,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全面地看待质和量这两个方面,而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例如,在生产中,“一切产品,不但求数量多,而且求质量好,耐穿耐用。”(《毛泽东选集》一卷本921页)如果不保证质量,单纯追求数量,那就不仅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而且会造成返工和浪费;同样,如果只保证质量合乎规格,而忽视数量上的一定指标,那么生产任务同样也没有完成。毛主席教导我们:“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其中就包括要求我们既保证有好的质量,又达到尽可能多的数量。
  
  关于量和质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问题,也就是量变质变的规律,参见“量变和质变”。
   


  规定性 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性,是规定事物的本质及其数量的界限。
  
  规定性有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是规定事物的性质以及同其他事物的区别。质的规定性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就随之改变。量的规定性是规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水平、速度等。事物超出一定数量界限,质就发生变化。恩格斯说:“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403页)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马克思说:“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48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总是和一定量的规定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质的规定性而无量的规定性,或者只有量的规定性而无质的规定性,都是不存在的。不同的质都有不同的数量界限,并且“每一种质都有无限多的量的等级,例如颜色深浅、硬和软、生命的长短等等”。(《与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575页)同样,事物的量的规定性也总是和一定的质的规定性联系在一起。即使研究事物的量的规律的数学,也仍然有质的规定性。如正数和负数、乘方和开方等等,充满了质的差异。恩格斯在批评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时指出,认为物质只在量上可以规定而在质上则自古以来都相同的观点,可说是倒退到毕达哥拉斯那里去了。毕达哥拉斯就曾经把数,即量的规定性,理解为事物的本质。总之,把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机械地割裂开来,或用量的规定性来代替、抹煞事物质的区别,这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是完全错误的。
  
  掌握事物质和量的规定性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例如,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是阶级利益根本冲突的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我们在革命斗争中,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才能正确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夺取革命的胜利。如果界限不清,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就会对革命事业带来损害。由于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因此我们在一切工作中必须“胸中有‘数’”,把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要掌握主要的百分比,这样才能确定事物的性质,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否则,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
  
  量变和质变 也叫质量互变,是由矛盾引起的量变和质变以及二者互变的规律。它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思想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的一种具体表现。
  
  马克思说:“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化为质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342页)恩格斯也说:“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以对于每一个别场合都是严格地确定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485页)
  
  事物的发展都是从量变开始的,量的增加或减少到达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的变化,然后又开始在新质基础上的量变,使事物不断地发展前进。例如,在自然界里,水的温度的升降在一定程度内,仍保持水的状态,这是量变;而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则沸腾而转化为水蒸汽,降低到一定程度则急剧地转化为固体的冰,这就是质变。水蒸汽和冰又开始新的量变,到了一定程度又有新的质变。在阶级社会发展中,革命战胜反革命,也是由一定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革命造成社会制度质的变革后,必然会发生新的量变到质变,向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发展。人们的认识也是如此,接触外界,搜集材料,对事物的感性认识阶段是量变;经过思考分析,由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是质变。质变造成新的量变,然后又是新的质变,事物就是这样不断发展的。毛主席指出:“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一种状态的时候,它只有数量的变化,没有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好似静止的面貌。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二种状态的时候,它已由第一种状态中的数量的变化达到了某一个最高点,引起了统一物的分解,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显著地变化的面貌。”(《矛盾论》)
  
  量变和质变的规律反映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的辩证统一,它是马列主义关于不断革命论和革命发展阶段论的理论基础。
  
  由于矛盾运动的复杂性,在事物根本性质未变之前,即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部分质变。有的因局部问题解决而发生部分质变,有的因进入一个新阶段而发生部分质变。部分质变可以进一步影响总的量变,并为根本性质的变化准备条件。
  
  任何质变都是飞跃式的发展,“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飞跃形式的多样性。基本上有两种飞跃形式:爆发式与非爆发式。自然界的火山爆发、炸弹爆炸是爆发式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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