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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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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凡诸”至“于策”。○正义曰:此传虽因宋不告败而发此例,其言“诸侯有命”,非独为被伐之命。故注云:“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谓诸国大事,崩卒会盟,战伐克取,君臣乖离,水火灾害。经书他国之事,皆是来告则书,不告则否。来告则书者,或彼以实告,改其告辞而书之。或彼以虚告,因其虚言而记之。立文褒贬,章示善恶。虽复依告者多,不必尽皆依告。卫献公之出奔也,传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及其书经,则云“卫侯出奔齐”。如此之类,是改告辞也。晋人之败秦也,传称“潜师夜起,以败秦于令狐”。秦实未陈,不与晋战。晋人讳背前言,妄以战告。及其书经,乃言“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如此之类,是因虚言也。虽复或因其虚,或改其实,终是归於劝戒,得告乃书也。“不然则否”者,虽复传闻行言,实知其事,但非故遣来告,知亦不书,所以慎谬误,辟不审。若楚灭六蓼,臧文仲叹而为言,鲁非不知,但无命来告,故不书也。“师出臧否亦如之”者,传因被兵发例,嫌出师伐人,不必须告,故重明之。“虽及灭国”者,既据侵伐发例,又嫌灭国事重,不待告命,故更明之。言“不书于策”者,明告命大事,皆书於国史正策,以见仲尼脩定,悉因正策之文。○注“臧否”至“乃书”。○正义曰:不言“胜败”而言“臧否”者,明其臧否之言,非徒胜败之谓,故知是“善恶得失”,总谓理有曲直,兵有彊弱也。狄伐邢之类,非狄能告也;楚灭庸之徒,非庸能告也:故知败克互言,不须两告乃书也。且哀元年传曰:“吴入越,不书,吴不告庆,越不告败也。”吴、越并言,知其不待两告。
 
  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大宰,官名。○大音泰,注同。 
  '疏'注“大宰,官名”。○正义曰:《周礼》:天子六卿,天官为大宰,诸侯则并六为三而兼职焉。昭四年传称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则鲁之三卿无大宰也。羽父名见於经,已是卿矣,而复求大宰,盖欲令鲁特置此官以荣已耳。以后更无大宰,知鲁竟不立之。
 
  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授桓位。○为,于伪反。少,诗照反。使营菟裘,吾将老焉。”菟裘,鲁邑,在泰山梁父县南。不欲复居鲁朝,故别营外邑。○菟,兔都反。裘音求。父音甫。复,扶又反,下同。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公之为公子也,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内讳获,故言止。狐壤,郑地。○谮,侧鸩反。弑音试,下同;一本作杀。郑人囚诸尹氏,尹氏,郑大夫。赂尹氏,而祷於其主锺巫,主,尹氏所主祭。○赂音路。祷,丁老反,或多报反。巫,亡夫反。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立锺巫於鲁。十一月,公祭锺巫,齐于社圃,社圃,园名。○圃,布古反。馆于寪氏。馆,舍也。寪氏,鲁大夫。○寪,于委反。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传言进退无据。 
  '疏'“讨寪氏,有死者”。○正义曰:刘炫云:羽父遣贼弑公,公非寪氏所弑。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弑君,欲以正法诛之。君非寪氏所弑,故讨寪氏之家,仅有死者而已,言不总诛之。○注“欲以”至“无据”。○正义曰:刘炫云: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则君非寪氏所弑,而复不能以正法诛之。正法谓灭其族,污其宫也。传言此者进退无据:进诛寪氏,则实非寪氏弑君;退舍寪氏,则无弑君之人。是其进退无据也。
 
  不书葬,不成丧也。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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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桓公○陆曰:“桓公名轨,惠公之子,隐公之弟,母仲子。《史记》亦名允。谥法‘辟土服远曰桓’。”
 
  '疏'正义曰:《鲁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隐公之弟,仲子所生。以桓王九年即位,庄王三年薨”。《世本》“桓公名轨”。《世族谱》亦为轨。谥法“辟土服远曰桓”。谥法非一,略举一耳,亦不知本以何行而为此谥,他皆放此。是岁,岁在玄枵。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嗣子位定於初丧而改元必须逾年者,继父之业,成父之志,不忍有变於中年也。诸侯每首岁必有礼於庙,诸遭丧继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亦书即位之事於策。桓公篡立而用常礼,欲自同於遭丧继位者。《释例》论之备矣。○篡立,初患反。) 
  '疏'注“嗣子”至“备矣”。○正义曰:《顾命》曰“乙丑成王崩,使齐侯吕伋以二干戈逆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国云:“明室路寝延之,使居忧为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则诸侯亦当然也。《释例》曰:“《商书·顾命》,天子在殡之遗制也。推此亦足以准诸侯之礼矣。”是知嗣子位定於初丧,孝子缘生以事死,岁之首日,必朝事宗庙,因即改元。《释例》曰:“襄二十九年经书‘春王正月公在楚’。传曰:‘释不朝正于庙也。’”然则诸侯每岁首必有礼於庙,今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亦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因书即位於策,以表之。此新君之常礼也。桓之於隐,本无君臣之义,计隐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假逾年方行即位,犹如晋厉被弑,悼公即位改元。今桓虽实篡立,归罪寪氏,诈言不与贼谋而用常礼,自同於遭丧继位者,亦既实即其位。国史依实书之。仲尼因而不改,反明公实篡立而自同於常,亦足见桓之篡也。
 
  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假,举下反。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公以篡立而脩好於郑,郑因而迎之,成礼於垂,终易二田,然后结盟。垂,犬丘,卫地也。越,近垂,地名。郑求祀周公,鲁听受祊田,令郑废泰山之祀。知其非礼,故以璧假为文,时之所隐。○好,呼报反,传同。近附近之近。祊,百庚反。令,力呈反。 
  '疏'注“公以”至“为文时之所隐”。○正义曰:成会礼於垂,既易许田,然后盟以结之。故先会,次假田,然后书盟也。言迎之成礼於垂者,垂是卫地,沈以为公迎郑伯於垂,知时史之所隐讳者,传不言书曰,知非仲尼本意也。
 
  秋,大水。书,灾也。传例曰:“凡平原出水为大水”。 
  冬,十月。 
  【传】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事在隐八年。○复,扶又反。)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犯二不宜以动,故隐其实。不言祊,称璧假,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也。○为,于伪反。) 
  '疏'注“鲁不”至“易也”。正义曰:祊薄於许,加之以璧,易取许田,非假借之也。今经乃以璧假为文,故传言为周公,祊故,解经璧假之言也。注又解传之意,周公非郑之祖,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天子赐鲁以许田,义当传之后世,不宜易取祊田。於此一事,犯二不宜以动,故史官讳其实,不言以祊易许,乃称以璧假田,言若进璧於鲁以权借许田,非久易然。所以讳国恶也,不言以祊假而言以璧假者,此璧实入於鲁。但诸侯相交,有执圭璧致信命之理,今言以璧假,似若进璧以致辞然,故璧犹可言,祊则不可言也。何则?祊、许俱地,以地借地,易理巳章,非复得为隐讳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结成易二田之事也。传以经不书祊,故独见祊。○见,贤遍反。盟曰:“渝盟,无享国!”渝,变也。○渝,羊朱反。享,许丈反。 
  '疏'注“渝,变也”。○正义曰:《释言》文也。传载其盟辞者,以易田恶事,而誓不变改,见其终无悔心,所以深恶鲁也。此时许田已入於郑,而《诗颂》僖公云:“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盖僖公之时复得之也。齐人取讙及阐,及其归也,经复书之,自此以后不书郑人来归许田者,此经书假,言若暂以借郑,地仍鲁物,不得书郑人归之。
 
  “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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