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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选-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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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银行报明总银行,提款划还。 
   一所收借券现银,实与息借商款无异。因有银行付息,较易取信。俟集成巨款后,可用以整顿海陆两军,及一切保护疆土振兴商务之事。 
   一泰西借券名目不一,用作何项工程者,即名为何项借券。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券内载明年限。但使年息照付,民信皆孚。限满之后,仍可展期若干年,换给新券。 
   一铁路招商,创议已久。只准华商承办,不许暗招洋股。且路长款少,势难遍筑。惟总银行及分行开设之后,借券畅行,可另发铁路借券,每张百元至五百元,或一千元。商民因银行之可恃,而深信诸国家,必有群相购买者。通国铁路,不难同时并筑矣。 
   一借券之式,大约长方尺余,上列本票,下列方寸小票四十张,即息票也。到期持向银行,剪去一票,现可收息。再到期,再剪。每年付息两次。剪尽小票,则年限已满,可持本票收本。其法甚善,其制甚精。兹谨绘图式于下: 
   (缺图见原书P180)分行章程二十四条 
   一分设官银行之牌号住址,及董事几人,集股若干,每人有股若干,每股先收若干,应设立合同簿册,刻用图记,开报总银行,转详户部,给与准开执照。并禀请本省藩司,暨地方官立案,以凭查考。 
   一官银行如集股十万元,应俟开办获利后,逐渐提存公积银至二万元为止。作为余本。万一股本亏折,除将余本尽数分偿外,不更追查各股商私财。此为有限公司,庶股商不致受累。 
   一开设之日,照西例先定限二十年。如无违例之事,准其再开。如未满年限,查有违例之事,即令停办。或三分有二之股商不愿再开,亦可随时会议停办。 
   一股商所买股分,即系自己产业。如欲转售于人,可至本行报明,于簿册内改换新股商姓名住址。如未报明改换,倘有应问股商之事,仍惟旧股商是问。 
   一股商公举董事,至少五人。董事中再推某为总董,某为副董,某为本行总理。均须有股分稍多之人。至雇用司帐等人,均须的保,定赏罚。凡收买汇票期票以及代存银两抵押款项,应由总理主政。 
   一股本收进一半,即可禀请开办。未收股本,分期续收。如有股商或代股商办事之人,于续收股本,到期不付,即出传单声明转售。倘无人愿买,则该股已付之本,准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议定夺。倘因此而资本不足,即行查帐停办。 
   一如欲推广生意,加添资本,或三分有二之股商,欲减少资本,均须详报总银行批准,以便定借券之多少,照例增减。 
   一每年正月七月,由公举董事聚议行务。董事任事之期,一年为限。如众议佥同,亦可接任。每股商按股之多少派议事单若干纸,备书是否字样。如不能亲到,可托他股商代议。而行中执事不与焉。至股商有欠行中款项者,不准会议。 
   一钱庄票号,资本充足,可以改官银行者,不必另换牌号。如有数家合并一行者,牌号听其自定。均须将资本若干,报明总银行,照定章核办。 
   一每六个月,董事查核,除开销外,净利若干,每股派息若干。所获净利,当先提百分之十划入下届帐内,为公积银。一俟公积与股本核算至二十成之数,乃止不提。 
   一银行借与一公司一商家或一人之款项,期限以六个月为定。如欲展期,须董事议准。其银数不得过收进股本百分之十。至收买期汇各票,抵押生意,不在此例。 
   一银行股分票,不准在本行抵押。本行资本,不得移作各项公业字号。如股商挂欠本行银款,过期不还,可将其股分撤回。准六个月内售出。或当众拍卖归款。否则,总银行可查帐勒停。 
   一银行所领银票,原为随时行用,不准抵押现银,作为增添股本,亦不准将原定股本抽出,以银票充作股本。 
   一各银行应于每年正月七月间,十日之内,开明上届用出银票,收进存项,除存部借券外,所有股本通扯计算,每项若干,由首董帐房等签字,呈缴总银行备查。如有不开报者,议罚若干元,应在付借券息内扣除。 
   一官银行所领银票,如有水火不测,准由该银行呈出实据,具结请总银行换给新票,补足所失之数。 
   一官银行所领银票,虽有缴存之借券抵保,而银行内仍须存现银二十五成。(谓所出银票,所收存项两款合算百分中之二十五成。)以备兑现,俾无缺乏之虞。 
   一外省各官银行,应于所备现银二十五成之内,酌提若干,存放京都总银行。总银行将此银另款存储,不营运,不算息,以备各省官银行到京可以兑现。总银行收银之后,给与各省官银行收条。官银行将此收条,亦可作为本行存银额数。总期京外银票流通,以昭大信。 
   一各处官银行所领银票,准用以输纳地丁钱粮厘金监课等款。一如现银,不折不扣。惟进出口关税,仍用现银。 
   一京外各处官款饷项,如有可以交银行存放者,即就近发交生息。应解京饷协饷,亦可饬该行汇解,以归简易。 
   一银行于借款拆息期汇各票,应收息银,须照各处市面常例议定,不得逾额。如有违例取息过重,应将存总银行之借券息罚去。并准人控告,饬令偿还。 
   一银行不得收买地基。除建造本行房屋及分行房屋地基外,设有因欠项抵押或被欠无着,作为归款之地基,暂时执掌,即须售去。不得过两年半期限。凡抵押地基房产,亦须产价多于抵款一倍,以昭慎重。 
   一银行银票,如有持向该行兑现而不照付者,准持银票之人控告。由总银行查明确实议罚。或收管该银行资本簿据,并代理各帐。 
   一银行停办后,应将所存现银,缴归总银行,以备代付用出银票之数。总行收票付现之后,即将该行牌号银票销毁,不再用出。其前缴抵保银票之借券,可仍发还,听其作何开支。 
   一银行自欲停办,潜将期汇各票抵押产据,易换他人姓名,以图巧避,查出从重议罚。 

   ☆王文韶○奏开设天津中西学堂疏 
   为道员创办西学学堂,倡捐集资,不动公款,奏明立案,恭摺仰祈圣鉴事。窃据津海关道盛宣怀禀称:自强之道,以作育人才为本,求才之道,以设立学堂为先。光绪十二年前关道周馥请,在津郡设立博文书院招募学生,课以中西有用之学,嗣因与税务司德璀琳意见不合,筹款维艰,致将造成房屋,抵押银行,未能开办。惟学堂迟设一年,则人材迟出一年。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海军陆军将弁取材于学堂,即外部出使诸员及制造开矿等工,亦皆取材于学堂。中国智能之士,何地蔑有。但选将材于俦人广众之中,拔使才于诗文帖括之内,至于制造工艺,则皆用不通文理不解测算之匠徒,而欲与各国挈短较长难矣。  该道拟请设立头等二等学堂各一所,以资造就人材。惟二等学堂功课,必须四年方能升入头等学堂。头等学堂功课,亦必须四年方能进入专门之学,不能躐等。现拟通融求速,二等学堂本年即由天津上海香港等处,先招已通小学堂第三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头班。已通第二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二班。已通第一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三班。来年再续招三十名,列作四班,合成一百二十名为额。第二年起,每年即可拔出头班三十名,升入头等学堂。其余以次递升。仍每年挑选三十名,入堂补四班之额,源源不绝。此外国所谓小学堂也。至头等学堂,本年先招已通大学堂第一年功夫者,精选三十名,列作末班,来年即可升列第三班,并取二等之第一班三十名,升补头等第四班之缺。嗣后按年递升,亦以一百二十名为额。至第四年头等头班三十名,准给考单,挑选出堂,或派赴外洋,分途历练,或酌量委派洋务职事。此外国所谓大学堂也。 
   该道与曾充教习之美国驻津副领事丁家立考究再三,酌拟头等二等学堂章程功课,必期切近易成。约计头等学堂每年需经费银四万余两,二等学堂需经费银一万五千余两,共需银五万五千余两。现值国用浩繁,库款竭蹙,事虽应办,而费实难筹。查津海钞关,近来税项尚旺,该道情愿每年倡捐银一万五千两,又天津米麦进口自光绪十九年禀明,每石专抽博文书院经费银三厘,每年得收捐银三四千两。今拟每石改收银五厘尚不为多。又电报局众商每年拟捐缴英洋二万元,招商局众商每年捐缴规银二万两,统计每年可收银五万四五千两,以之拨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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