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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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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全仰赖男子维持其社会存在的一个妇女来说,不是任
何个人品质曾经得到过的。投票本身也会在质的方面有所改
进。男子往往不得不为他的投票找到正当的理由,以便能诱
导一个比较正直和公正的人和他一起为同一主张服务。妻子
的影响常使他忠于他自己的真实的意见。诚然,这种影响有
时不用在公共原则方面,而会用在个人利益或家庭的世俗虚
荣方面。但是,凡是妻子的影响具有这种倾向的地方,这种
影响早已在那种错误方向上被发挥尽致了。确实如此,因为
在当前的法律和习惯下,一般说来她对政治是完全陌生的,不
认识政治包含有能让她认识到的原则即政治中有荣誉问题,
多数人当自己的荣誉不被放在同一件事情上时,对别人的荣
誉问题是很少有同情的,正如他们对不同宗教的人们所具有
的宗教感情很少有同情一样。给妇女以投票权,她就会受到
政治上荣誉问题的影响。她学会把政治看做是一件她被允许
对之有意见,而且如果有意见就应当采取行动的事情。她对
这事情有了一种责任感,不再象现在这样感到不管她施加多
大的坏影响,只要男子能被说服,就万事大吉,他的责任掩
盖一切。只有靠她自己被鼓励去形成一项意见,并对应当和
良心一起战胜个人或家庭利益的诱惑的那些理由有了明智的
理解,她才能不再对男子的政治良心起妨碍作用。她的间接
力量只有靠把它变换成直接力量才能防止它在政治上有害。
我曾经设想选举权以个人的条件为根据,在好的事态下
它会是那样的。在它以财产条件为根据的地方,如在我们国
家和其他多数国家,矛盾就更为突出。当妇女能提出要求于
男性选民的一切保证时,却规定独立的处境、户主和一家之
长的地位、纳税以及其他等等条件,且不说基于财产的代表
制原则和制度本身,以及单为排除妇女而设的格外的个人资
格,这种情况已经超出通常的不合理了。如果进一步指出,在
这样做了的国家里,一个妇女现在统治着,这个国家曾有过
的最辉煌的统治者是个妇女,则无理性的图景,以及难以掩
盖的不公平,就是完全的了。我们希望,随着将垄断和暴政
的铸模结构的残余一个又一个地摧毁的工作的不断进展,这
一个将不是最后一个消失的;希望边沁、塞缪尔·贝利(Sa
-muelBailey)先生、黑尔先生以及我们时代和我们国家的
其他许多最有力量的政治思想家们(且不说其他的人)的意
见,将深入那些未因自私或根深蒂固的偏见变得十分顽固的
人们的心里;还希望,在另一代消逝以前,性别这种偶然事
件,将和肤色这个偶然事件一样,不被认为是剥夺公民同等
保护和正当权利的一项充足理由。




第九章 应有两个选举阶段吗?
在有些代议制政体,采取了用双重方法选择代议团体成
员的办法,最初的选举人只选举另一些选举人,后者则选举
议会议员。这个办法大概是要给民众感情的冲击设置一个小
小的障碍。给予多数人以选举权,连同完全的最后权力,但
迫使他们通过比较少数的代表行使这种权力,后者被认为不
会象民众那样容易为民情的激发所动。由于这种选举人已经
是挑选出来的一群人,可以指望在智力和品质上超过选民的
一般水平,他们作出的选择较之群众自己的选举,被认为可
能是更慎重和更开明的,无论如何是以较大的责任感作出的。
这种通过一个中间团体把民众的选举权加以所谓过滤的方
案,有着一个像煞有理的辩解;因为人们可以表面上颇有理
性似的说,判断我们的邻居中谁能最可靠地受托去选择议会
议员,较之判断谁本人最适合于当议会议员,所需要求的智
力和教育要少得多。
然而,首先,如果说民众权力易有的危险可以在某种程
度上被这种间接的安排减少的话,民众权力的好处就也会减
少;而且后一效果比前一效果要肯定得多。要使制度能照所
希望的进行,就必须按照设计它的精神付诸实施。选举人必
须按照该理论设想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就是说,每个选举人
不应问谁应该是议会议员,而仅仅问他最愿意让谁替他选择
议员。显然,间接选举被认为胜过直接选举的优点,要求选
举人具有这样一种心情,而且只有靠他认真地接受那样的原
则才能实现,那就是,他唯一的事情是选择选举人,而不是
选择议员本人。由此产生的推论就一定是,他将不把政治见
解和措施或者政治人物放在心里,而是依照他自己对某个人
的尊敬而给这个人以代理人的广泛权力替他行事。那么如果
最初的选举人采取对他们的地位的这种看法,给他们以选举
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达不到了。因为要求于他们的政治职能
未能发展公共精神和政治才能,未能把公共事务变成他们感
情上的关心对象和锻炼他们能力的机会。而且,这种推论包
含着互相矛盾的情况;因为,如果选举人对最后结果不感到
关心,又怎能或何以能指望他关心导致最后结果的过程呢?希
望有个特定的人作为他在议会的代表,对一个具有中等程度
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人是可以做到的,而他自然也就会希望
选择一个将选举那个人的选举人。但是对于一个并不在乎谁
被选上,或者感到不得不把那种考虑搁置一边的人来说,要
对仅仅提名一个最有价值的人让他按照他自己的判断去选举
另一个人表示任何关心,就意味着对理论上正确的事情,对
为尽义务而尽义务的习惯原则,具有一种热诚,这就只有具
备不如说是高度教养的人们才能做到。这样的人们,由于具
有高度教养,就表明他们可以也该当被委托以更直接方式的
政治权力了。在所有可能赋予社会中较贫苦成员的公共职能
中,这肯定是最不适于激发他们的感情,并且是最引不起对
它的任何关心的,除了有利于激发人们诚实履行一切应尽义
务的善良决心以外。如果选民群众很关心政治事务,对如此
有限的参加政务也予以重视的话,他们就不大可能会满足于
没有广泛得多的对政治事务的参加了。
其次,即使承认一个人由于文化不高,不能对一个议会
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作出很好的判断,而对于他可能委托去为
他选择议会议员的某个人则能充分判断其诚实和一般能力,
对此我可以说,如果选举人承认对他的能力的这种评价,并
真正希望他所信赖的人为他作出选择,也没有必要在宪法上
作这种规定;因为,他只须在私下问问他所信赖的这个人他
最好投哪个候选人的票就行了。在这情形下,两种选举方法
的结果完全一致,直接选举就得到间接选举的所有优点了。如
果我们假定选举人在代表的选择上宁愿自行判断,只是由于
法律上不允许他采取更为直接的行动方式才让另外一个人替
他选择,则两种制度就只是在做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假如
这是他的心理状态,假如他的意志不接受法律所加的限制,而
希望作直接的选择的话,尽管有法律限制他仍然那么做。他
只须选择一个大家所知道的和要选的候选人同党的人作为选
举人,或者选择某个保证投该候选人的票的人作为选举人就
行了。两阶段选举实行起来的自然结果多半就是这样,因此,
除了对政治完全不关心的情况外,很难指望它不是这样。美
国总统的选举实际上就是这样进行的。名义上选举是间接的:
一般居民不投票选举总统,他们投票选举那些选择总统的选
举人。但是选举人总是在明白约定投特定总统候选人的票的
情况下被选出的;公民投选举人的票也从不因为他对那个人
有何偏爱,他投的是林肯(Lincoln)候选人名单,或者布雷
肯里奇候选人名单的票。必须记住,选举人被选出来不是为
了让他们可以寻遍全国并找到最适于当总统或议会议员的
人。假如情形果真是这样,这种做法犹有可说,但实际情形
并不是这样;将来也永远不会是这样,除非到了人们一般说
来都同意柏拉图(Plato)的意见的时候,那就是说适于委托
以权力的人是最不愿接受权力的人。选举人预定要在作为候
选人出现的人当中选择一个人,而选择选举人的人们早已知
道这些候选人是谁了。如果在这个国家里有某项政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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