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4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处是用高于对它的价值的任何合理估计的代价换来的。在共
和国中的行政首脑公然由立法机关任命,就象君主立宪国家
的行政首脑实际上由立法机关任命的那样,似乎要好得多。首
先,这样任命的人肯定是一个更卓越的人。议会中掌握着多
数的政党通常将任命它自己的领袖;他始终是政治生活中站
在最前面的人之一,并常常就是那个站在最前面的人。与这
相反,美国的总统,自从共和国创建者的最后残存者从舞台
消失以来,几乎始终或者是不出名的人,或者是在政治以外
的某个领域具有声望的人。而这一点,如我以前所讲到的,并
不是什么偶然的事情,而是这种情势的自然结果。一个政党
的著名人物,在遍及全国的选举当中,从来不是该政党最有
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所有著名人物都结下了个人的政敌,或
者做过某些事,或至少表白过某种见解,引起社会某个地区
或别的重要部分的不满,可能对选票数目产生致命的效果;而
一个无甚经历的人,除声言信奉党的纲领外对他毫无所知,就
容易得到该党全体的投票。另外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不间断
地为选举而奔走所造成的巨大害处。当国家的最高职位要由
每数年一度的普选来决定时,两次选举之间的整个时间将实
际上消耗在竞选运动当中。总统、各部部长、政党领袖和他
们的追随者全都是进行竞选运动的人:整个社会的注意力只
集中在政治人物,每个公共的问题的讨论和决定考虑的不是
问题本身的优缺点,而是它对总统选举所预期的影响。假如
要设计出一种制度使党派精神成为一切公共事务中行动的支
配原则,并诱使人们不仅把每一个问题弄成党派问题,而且
为了给政党提供根据而提出问题,那就很难想出比这更适合
于这一目的的手段了。
我不想肯定说,行政首脑象英国的首相那样完全由议会
中的投票决定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是值得想望的,并且毫无
不便之处。假如人们认为最好避免这一点,那么行政首脑,尽
管仍由议会任命,但可以不依赖议会的投票表决而在确定的
期间内任职,这样一来,它就将成为美国的制度,但减去普
选和它的害处。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给予行政首脑对议会的
很大独立性而不致和自由政府的各要素相矛盾。假如他象英
国首相实际上享有的那样,具有解散议会和诉诸人民的权力,
他就决不致不恰当地依赖于议会的表决。要不被敌对的表决
赶下台,他就只能辞职或解散议会。解散议会的权力在我看
来是他应该具有的权力,即使对他在确定期间内的任期有保
障的制度下也是如此。不应当有在总统和议会之间爆发一场
争吵后发生政治僵局的任何可能性,在长达数年的时期内任
何一方都没有去掉对方的法律手段。要走过这样一段时期而
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不策划政变,就要求有很少国家曾表明
能够做到的那种对自由的热爱和自我克制的习惯。即使撇开
这种极端情况不说,要期望这两个权力机关不使彼此的行动
陷于瘫痪,就等于假定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将始终渗透着相
互忍耐和妥协的精神,保持镇定不为最尖锐的党派斗争的激
情所动。这样的精神也许是存在的,但甚至在存在这种精神
的地方,对它的考验也失之轻率。
还有其他的理由使我们希望国家中的某个权力(它只能
是行政)应当具有在任何时候任意决定召集新议会的自由。当
争执的双方究竟哪一方拥有更多的支持者真正有疑问时,重
要的是应该有一种宪政手段立即加以检验并使纷争止息。在
这一点未确定以前,就没有可能对其他的政治问题加以适当
的注意。在这段时间内就立法或行政方面的改革来说多半就
是一种空白,因为任何一方对自己的力量都缺乏足够的信心
去作那些可能招致对目前斗争有直接间接影响的人们反对的
事情。
我还没有考虑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大权集中在行政
首脑手中,而人民群众对自由制度又不够热爱,这样他就有
可能在破坏宪法和篡夺最高权力的尝试中获得成功。在存在
这种危险时,就不容许有议会不能通过一次表决将他贬为平
民的行政首脑了。在给这种最为大胆放肆的对委托的破坏提
供任何鼓励的事态下,甚至这一切宪法上的依赖关系也只不
过是一种软弱无力的保障罢了。
在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
官员。尽管对一切官员的特殊的和专业的条件群众都一样适
于作出评价,但是却没有任何官员在绝对公正和不同政客或
各派政客发生联系方面象司法官这样重要的。有些思想家,其
中包括边沁先生的意见是,尽管法官最好不由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他们所属地区的人民,在具有足够经验后,应当有权将
他们免职。不能否认,对受有重托的官员不能免职,这事本
身就是有害的。人们极不希望看到,一个坏法官或无能力的
法官,除了由于他自己应对刑事法院负责的行为不端外,就
无法将他免职,以及一个关系重大的官员应该感到除了受舆
论和他自己的良心的约束外就不负任何责任。然而问题是,从
法官的特殊地位看来,假定采取了一切实际可行的办法保证
对他的公正任命,那么仅使他对自己和公众的良心负责,是
否整个说来比对政府或公民投票负责更可能保持他的行为端
正呢?关于对行政部门负责这一点,经验早已作了肯定的回
答;就对选民投票负责来说,情况亦复相同。在选民的良好
品质当中,并未把特别要求于法官的那些品质即冷静和公正
计算在内。幸而,在作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民众选举中,这
些也不是必须具备的品质。甚至公正的品质,尽管对一切人,
从而也对一切选民是必要的,但不是决定民众选举的因素。选
举一个议会议员正如人们之间的任何交易一样,不需要公正
不偏。选民不须对任何候选人有权得到的东西作出裁决,也
不须对竞选人的一般优点作出判断,所要做的只是宣布谁最
得到他个人的信任,或者谁最能代表他的政治信念。法官有
义务完全象对待其他的人一样来对待他的政友或他所最了解
的人;但是如果一个选民这样做,那就会是没有尽到责任和
愚蠢可笑了。舆论对法官的道义裁判所产生的有益的影响,和
其他一切官员的情形一样,不能作为任何论点的根据,因为
甚至在这方面,真正对法官(当他胜任司法职务时)的审判
程序实行有效控制的,不是(除有时在政治案件的情形外)社
会一般的舆论,而仅仅是能对他的行为和资格作适当评价的
那部分公众——他自己法庭上的有关人们。我的意思不是说
一般公众参加司法是不重要的;那是极重要的,但是以什么
方式呢?应该是以陪审员身分实际履行一部分司法职务。这
是政治上少有的情况之一,即人民直接地和亲自行动比假手
于他们的代表更好;这几乎是行使权力的人可能犯的错误比
使他对错误负责所产生的后果更可忍受的唯一的一种情况。
如果法官可以由民众投票免职,则凡是希望取而代之的人将
为此目的利用法官所作的一切判决;只要他认为可行,就将
不按规定程序把所有的判决摆在完全无能力的公众面前,因
为公众没有审理过案件,或者由于缺乏审案所必要的警惕或
公正;他将利用民众可能有的感情和偏见,或者尽一切力量
煽起这种感情和偏见。在这方面,如果案情引起人们的兴趣,
而他又不辞劳苦,他确实会取得成功,除非这个法官或他的
朋友起而应战,从另一方对民众作出同等有力的呼吁。法官
们到头来将感到他们在能引起普遍兴趣的案件上所作的每一
个判决都将使他们冒丢失职位的危险,并且感到对他们说来
最要紧的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
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或者最没有作恶意曲解的余地。
美国某些新的或修正的州宪法所采取的定期由人民重新选举
司法官员的做法,我担心将是民主政治所犯的最危险的错误
之一。如果不是美国人民从未完全抛弃的实际良知据说正产
生一种反作用可能不久会导致消除这种错误,就可能有理由
认为它是现代民主制的衰败中的大倒退的第一步了。
至于构成公共服务常备力量的那一大部分重要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