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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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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某种极端情况下可能知道,究竟个别成员在表决时是赞
成还是反对了该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就不过徒有其


名而已。边沁恰当地说过,“委员会是一种屏幕”。“委员会”
所做的事不是任何人的行为;任何人也不能对它负责。委员
会甚至在声誉上受到的损害只是在它的集体的名声方面;每
个成员对此所感觉到的不外是导致他把自己的意见看作是该
团体的意见的倾向——当这个团体是个永久性团体,他和它
命运与共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感情往往是很强烈的。但
是鉴于现代官员经历的动荡不定对这样一种团体精神说来就
没有形成的时间了。这种精神如果竟存在的话,也只是存在
于地位卑微的常任下属人员之中。因此,委员会不是处理行
政事务的适宜的工具;只有在由于其他原因,把全部自由裁
量权交给一个大臣会更坏的时候才是允许的。
在另一方面,人多出智慧也是一条经验法则;当一个人
习惯地除他自己的或某一个顾问的知识外不利用任何人的知
识的时候,他甚至在他自己的事情上也很少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公众的事情上就更少作出正确的判断了。这一原则和前一
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可以把有效权力和完全的责
任交给一个人,为他提供必要的顾问,每个顾问仅对他自己
提出的意见负责。
一般说来,一个政府部门的首脑不过是个搞政治的人。他
可能是一个好的政治家和一个有品德的人;除非情况通常是
这样,否则这个政府部门就是坏的。但是他除具有一般能力
和他应当具有的关于国家一般利益的知识外,除非由于偶然
机会,将不会同时具备要求他主持的那个部门的适当的、所
谓专业性的知识。所以应该为他提供专业顾问。如果有足够
的经验和造诣,如果有经过很好选择出来的一个人具有专业
顾问所应具备的能力(例如一位次长的情形),有这样一个为
了一般目的的人,加上提供具体知识的幕僚就满足这种情况
下的各种要求了。但是,大臣仅和某个有能力的人商量,当
他本人不熟悉该问题时,无保留地按照那个人的意见行事往
往是不够的。他往往必须不仅有时而是惯常听取各种意见,并
经顾问们讨论后再作出判断。这一点,比方说,在陆军和海
军事务中就特别必要。因此,应该为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或
许还有其他一些人,但至少在这两个部内,设置一个由有能
力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为了在每一次政府变动的情
况下都能得到合于这一目的的有才能的人,这些人应当是常
任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不应当象海军各大臣那样随同任
命他们的内阁进退。但是所有根据选择而不是根据通常的晋
升办法出任高级职务的人,除经再度任命,仅在一定期间内
保有他们的职位则是一项好的规定,象目前适用于任命英国
陆军参谋部人员的规定那样。这项规定使任命多少减少假公
济私的弊病,任命既不是终身的,同时又提供一种手段,可
以在不触怒任何人的情况下,摆脱那些最不值得保留的人,并
吸收极有能力的年资较浅的人,对这些人来说如果等待死亡
空缺或自愿辞职可能永远没有机会。
最后决定权应完全归于大臣本人,在这一意义上,委员
会应该只不过是谘询性质的。但是既不应该把他们看作不重
要的人,他们也不应该把自己看作不重要的人,或者看作大
臣本人可以随意加以贬低的人。隶属于一个强有力的并且多
半是任性的人下面的顾问们,应当以这样的情况为条件,即:
对他们来说为了保持信誉不能不表示意见,而对那个人来说
则不能不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不管他采纳与否。印度总
督和各个省长的委员会的组成正符合此处所说的首脑和顾
问之间的关系。这些委员会由具有对印度事务的专门知识的
人们组成,这种知识是总督和地方长官通常欠缺的,并且也
不希望要求他们具有的。通常,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须提出意
见,当然这常常并非出于明白规定。但如果存在意见上的分


歧,每个成员可以任意决定——这是一向的惯例——把他所
持的理由记录下来,总督,或地方长官,也同样这样做。在
通常情况下,决定是按照多数的意见作出的,因此委员会在
政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总督或地方长官认为合
适的话,他甚至可以把委员会全体一致的意见撇开不管,而
将他的理由记录下来。其结果是,首脑个人而且是有效地对
政府的每一项行为负责。委员会成员仅负顾问的责任;但从
所能提出的文件,以及在议会或舆论的要求下经常提出的文
件中,大家总是知道每个人所提出的意见,以及对他的意见
所提出的理由。同时,由于他们的颇为显要的地位,并且在
名义上参加了一切政府行为,他们几乎具有好象整个责任担
在他们肩上那样强烈的动机去专心致志于公共事务,并形成
和表达对每项公共事务经过仔细考虑的意见。
进行最高级行政事务的这种方式,是政治史上使手段适
应目的要求的最成功的事例之一。这种方式是从丰富了政治
艺术的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中得来的;然而,象给我们国
家保存住印度的多数其他聪明的设计,以及所产生的从当时
情况和物质条件看来真正是不可思议的好政府那样,大概注
定要在印度政府的传统似乎无法逃避的普遍大破坏中毁灭,
因为这些传统遭到公众的无知和政治人物的傲慢的虚荣心的
践踏。现在就已经有废除委员会的叫喊,把它看作是系在政
府车轮上的多余的和费钱的障碍物;另一方面,废除职业文
官的呼声早已甚嚣尘上,并日益得到最上层人物的支持。文
官制度培养着组成委员会所需要的人员,而且它的存在是委
员会具有价值的唯一保证。
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任何行政
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根据人民的投票
也不根据他们的代表的投起来任命。政府的全部工作都是要
专门技术的职务;完成这种职务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性的条
件,只有多少具备这些条件或者具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才能
对这种条件作出适当的评价。发现最适于担任公共职务的人
是一项很繁重的工作,不仅要在提出申请的人中选择最好的,
而且要留意察看他是否真正最好的,还要注意所接触到的一
切适当的人,以便必要时能用上他们,这种工作要求有细致
的以及高度正直的判别力。由于一般说来任何公共职务都不
是执行得太坏的,所以也就没有什么需要象对一些部门中的
高级官员强加以特殊职责那样为它规定极大的个人责任。凡
是不经过某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任命的下级公务人员,应由各
大臣直接负责的情况下选用。各大臣,除为首的大臣外,自
然均由为首的大臣选任;而为首的大臣本人,尽管实际上由
议会指定,但在一个王国政府则应正式地由国王任命。有任
命权的官员应该是唯一有权将应予免职的下级官员免职的
人。绝大多数的官员,除由于个人行为不端以外不应当被免
职。因为,如果那些负责处理公共事务的全部细节,其所具
备的各项条件对公众说来一般地比大臣本人要重要得多的人
们,可以容易地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随时被免职,大
臣可以任命另外的人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或促进自己的政治上
的利益,那么要期望这些人们献身于他们的职业并获得大臣
往往必须依靠的那种知识和技能,就将是徒然的。
对于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行政官员这个原则来
说,共和政府中的行政首脑是否应当是一个例外呢?美国宪
法规定四年一度由全体人民选举总统,是不是一个好的制度
呢?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没有困难的。在象美国这样不需要害
怕政变的国家里,使行政首脑在宪法上独立于立法机关,从
而使政府的这两大部门,在它们的起源和职责方面同等地得
人心,同时又彼此进行有效的牵制,毫无疑问是有某种好处
的。这一办法旨在设法避免大量权力集中于同一人手中,它
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好
处是用高于对它的价值的任何合理估计的代价换来的。在共
和国中的行政首脑公然由立法机关任命,就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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