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少害处。
假使这样一个上院在英国尚付阙如的话(我不需要说这
仅仅是个假设),它可以由以下这样一些人组成。所有现任或
曾任前面的一章中所说过的立法委员会委员的人,我认为这
是一个组织得好的人民政府的不可缺少的成分。所有现任或
曾任高等法院或衡平法院院长的人。所有曾任陪席法官达五
年的人。所有曾任内阁职务达两年的人,但这些人也应有资
格被选为下院议员,而如果当选为下院议员,他们的贵族爵
位或上院议员的职务应暂时停止。为了防止仅仅为了给他们
以上院席位而将他们提名为内阁阁员,时间条件是需要的;并
且作了两年期间的建议,这样,取得年金资格的同一期限可
能使他们有资格取得上院议员职位。所有曾担任总司令职务
的人;以及所有指挥过一个军队或一个舰队并受到议会对其
军事成功表示感谢的人。所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一等外交职
务的人。所有曾任印度或英属美洲的总督的人,以及所有曾
任任何殖民地总督达十年的人。常任文官也应得到代表;所
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财政副大臣、常任副国务大臣等重要职
务或任何其他同等高级负责职务的人都应该是上院议员。如
果除这些因公共事务行政中的实际经验而取得上院议员资格
的人们以外,还须包括一些理论家的代表——这事本身是值
得想望的——那么就值得考虑一下某些国立大学中的某些教
授,在若干年的任期之后,是否可以给与上院中的议席。单
纯科学上和文学上的杰出就太不确定和有争议,因为这些包
含着选择能力问题,而其他条件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获得
声名的著作与政治无关,它们就不是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证
明,另一方面,如果是政治的著作,它们就会使逐届内阁能
用党派斗争的工具充斥议会。
从英国历史上的先例来说几乎可以肯定,除非在以暴力
推翻现行宪法这种不大可能的情况下,任何可能存在的第二
院将一定是建立在上院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想废除该院,代
之以我所描述的上院,或任何其他的上院,是完全办不到的;
但是把刚才说过的各阶级或各类的人,以终身贵族的资格集
合到现有团体中去,可能不存在那样不可克服的困难。将来
要采取的,也许在这一假设上必须采取的步骤可能是,世袭
贵族将由他们的代表而不是由他们自己出席议会。这是已在
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中确立的惯例,而且随着这种情况的人
逐渐增加,这一惯例大概迟早将变成不可避免。对黑尔先生
的方案稍作修改就会防止贵族议员专代表贵族中占多数的政
党。例如,如果允许每十个贵族有一名代表,任何十个贵族
可以挑选一名代表,贵族就可自由地为这一目的随意组合。选
举将这样进行:所有作为代表他们地位的候选人的贵族,必
须明白宣布并将姓名记入名单。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希望
投票的贵族应亲自出席,或者按照通常议会规定的方式由他
们的代表出席。开始举行投票,每个贵族只投一个人的票。每
个具有十票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有人票数超过十票,
除十票外其余的票可以允许撤回,或者抽签选定其中十票。这
十人构成该当选人的选民,而其余的投票人可以自由地重新
对另外的人投票。这一程序反复进行直到(尽可能)每个亲
自或派代表出席的贵族都选出他的代表为止。当剩下的不足
十人时,如果达到五人就仍然允许他们一致同意选一名代表;
如果不足五人,他们的选票就只好作废,或者允许他们将选
票记入某个已被选出的人的名下。除这些小例外,每个贵族
议员将代表着十个贵族,所有这十个人不仅投了他的票,而
且在所有可供选择的人当中选择他作为他们最希望由他来代
表的那个人。作为对未被选作代表的那些贵族的一种补偿,他
们应有资格被选进下院;这种公正待遇现在苏格兰贵族得不
到,爱尔兰贵族在他们自己的地区也得不到,而另一方面,除
了贵族中人数最多的政党外,两者都同样得不到在上院中的
代表权。
此处所提倡的组成上院的方式,看来不仅实质上是最好
的,而且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历史上的先例和实际上的
辉煌成功的支持的。然而它不是可能提出的唯一可行的方案。
组成第二院的另一可能的方式就是由第一院选出,期限制条
件是他们不得提名他们自己的成员。这样一个议院,和美国
上院一样根源于人民的选择,仅仅是隔了一层,将不会被认
为和民主制度相抵触,并且大概会取得相当大的群众影响。鉴
于它的提名方式,它将特别不致引起人民议院的嫉妒,或同
它发生敌对的冲突。此外(由于对少数的代表权作了适当规
定),它几乎肯定会组织得很好,并包括有许多有高度能力的
人,这些人或者出于偶然,或者由于缺乏炫耀的能力,一直
不愿寻求,或者不能得到选民大众的选票。
第二院的最好的组成应该是包括最大数目的不受多数的
阶级利益和偏见束缚而他们自己又毫不冒犯民主感情的人。
但是,我再说一次,调节多数的优势不能主要地依靠一个第
二院,不管是哪一种的。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决定于人民议院
的组成。和这一点比较起来,所有有关政府形式的其他问题
都是不重要的。




第十四章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
在本文中讨论政府行政事务最好分成哪些部门的问题是
不适当的。在这方面不同政府的要求是不同的;当人们愿意
从起初开始,就不使自己受到象我们这个古老政府里产生了
现行的公共事务划分的那一系列事件的拘束的时候,在职务
的划分上就很少可能会犯大的错误。这样说也许就够了:职
务的划分应和问题的划分一致,不应该有若干个彼此独立的
部门来掌管构成同一自然整体的各个部分,象直到最近,以
及在较小程度上甚至现在,我们的军事行政那样。如果要达
到的是单一的目的(如目的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军队),委派去
照管这一目的的政府部门应该同样是单一的。为一项目的提
供的全部手段都应由同一部门控制和负责。如果这些手段分
散在各独立的部门之间,就每个部门来说手段就变成目的,除
了政府首脑(他对各部门工作是没有适当的经验的)以外,照
管真正的目的就不关任何人的事了。这时不同种类的手段就
不在任何主导思想的指导下结合起来并互相配合。当每一个
部门坚持它自己的要求而不顾其他部门要求的时候,就将为
了工作本身而永远牺牲工作的目的了。
通常,每一种行政职务,不论高低,应该是委派给某个
特定个人的职责。这对凡是做过工作并由于过错而未完成某
些工作的人说来应该是明显的。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
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
也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有一个人承担
全部的毁誉褒贬。然而分担责任的方式有二:其一只是使责
任削弱,另一则使责任遭到完全破坏。当要求两个以上的负
责官员对同一行为表示同意时,责任就削弱了。他们中的每
个人仍然有真正的责任;如果做了错事,谁也不能说与他无
关。他是和犯罪中的共犯那样的共同参加者,如果存在有法
律上的犯罪,他们全可以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并且他们所受
到的惩罚不必一定比仅牵涉到一个人的时候轻。但是对意见
的赏罚则不是这样,这种赏罚总是因共同分担责任而减轻。在
没有确定的法律上犯罪,没有贪污或渎职,只有过错或疏忽,
或者可以被看作是过错或疏忽的情形下,每个参加者都由于
别人和他连带负责而得到对自己和对世人的辩解。人们对几
乎任何事情,甚至是金钱上的欺诈,都将感到自己差不多是
免除责任的,如果有责任的人未加抵制和劝阻的话,如果他
们给予了正式的同意就更是这样了。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责任是被削弱了,但仍然是有
责任的,因为每个有牵连的人都以他个人的资格同意并参加
了该项行为。当这种行为本身只是出于多数的行为时事情就
更糟了——关起门来考虑问题的委员会,无人知道,或者除
非在某种极端情况下可能知道,究竟个别成员在表决时是赞
成还是反对了该项行为。在这种情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