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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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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就是无限制的民主的任何限制。我倒以为,如果所有其
他的宪法问题都正确地解决了,则议会究竟由两院组成还是
仅仅由一院组成就只是个次要的问题了。
如果存在两个院,它们的组成或者相同或者不相同。如
果组成相同,两者将服从同一势力,凡是在其中一院占有多
数的,在另一院也大致会占有多数。的确,任何议案的通过
必须取得两院的同意这一点常会成为改革的重大障碍,因为
假定两院都是代议制,代表数目相同,则稍稍超过全部代表
的四分之一就可以阻止法案的通过;与此相反,如果只有一
院,有了勉勉强强的过半数法案就保证可以通过。但假设的
这种情况与其说在实际上会发生,不如说抽象地说来是可能
的。这样的情况是不常发生的:同样组成的两院中,一院几
乎全体一致,而另一院差不多分为相等的两半。实际情况是,
如果其中一院否决了一项议案,在另一院一般说来将有很大
的少数不同意该议案。因此,能被这样地加以阻止的改革议
案,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将不会有比整个议会的简单多数更
多的票,随之而来的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把议案的通过推迟
一个短时期,或者重新诉诸选民以确定议会中的小小多数是
否和国家中的有效的多数一致。推迟的不便和诉诸选民的好
处在这情况下可能被看作是大致相等的。
我不很看重最常常被提出来支持两院制的这样的论点:
为了防止轻率,并迫使作第二次考虑。因为它所建立的工作
方式不要求大大多于两次的考虑,一定是一个很不完善的代
议制议会。在我看来,有利于两院制的最有效的理由(而这
一点我的确认为是有点重要的)是由于意识到只有他们自己
可商量因而在掌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议会)心中产生
坏的效果。重要的是,任何一伙人都不应该在重大事情上能
够,即使是暂时地,使他们自己的意见占优势,而不征求任
何别人的同意。在只有一院的议会中的多数,当它取得永久
性质的时候——当它由习惯地在一起工作的同样一些人组
成,并始终保证在他们自己的议院中的胜利的时候——很容
易变得专横和目空一切,如果不必要考虑它的行动是否将得
到另一法定权威的一致同意的话。导致古罗马人设置两个执
政官的同一理由使得保有两院成为值得想望的:其中任何一
个都不致受到专权的腐败影响,即使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在
实际领导政治,特别是在管理自由制度方面最不可缺少的条
件之一就是和解,即妥协的意愿。也就是愿意对反对者作出
某些让步,并作成好的方案以便尽可能少触怒持反对意见的
人。两院之间的互让(如人们所说的)是这一有益习惯的永
久的学校。作为这样一种学校甚至现在还是有用的,在一个
构成得更为民主的议会或许会更加感觉到它的效用。
但是两院不需要同样组成;它们可以作为对彼此的一种
牵制。其一假定是民主的,另一的组成将自然地以作为对民
主的某种限制为目的。但它在这方面的有效性完全以它能在
议院外博得的社会支持为转移。一个不建立在国内某种巨大
力量基础之上的议院,对一个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议院是
发挥不了有效作用的。一个贵族制议院只是在贵族制的社会
状态中才是强有力的。上院曾一度是我们政体中最强大的力
量,而下院仅仅是一个牵制团体;但这是在贵族几乎是社会
上唯一力量的时候。我不相信,在真正民主的社会状态中上
院作为民主政治的调节器会有任何实际价值。当一方的兵力
比另一方弱的时候,使它发生效能的方法不是把双方列起队
来,在战场上互相对垒一决胜负。这种战术势必造成较弱一
方的彻底败北。较弱一方的唯一有利的做法是不要把自己和
群众分隔开来,迫使每个人作支持它或反对它的表态,而是
采取一种站在群众之中而不是和群众相反对的立场,把在任
何一点上最能和自己联合的人吸引到自己方面,丝毫不表现
为对抗团体以免挑起普遍的反对,而是作为混合在一起的群
众中的一分子进行活动,注入它的酵素,通过增加它的势力
使它的作用转弱为强。民主政体中的真正调节力量必须在民
主议院中并通过民主议院行动。
在每一种政体里应该有一个反抗宪法上优势力量的中心


——从而在民主政体中应该有一个反抗民主的核心——这一
点我已经主张过了;而且我把它看作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根本
原理。如果具有民主代表制的人民,由于他们历史经历更愿
意容忍第二院或上院这种形式的反抗中心,而不是其他形式,
这就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理由使反抗中心具有该种形式。但在
我看来它本质上并不是最好的形式,就它的目的来说也决不
是最有效的。如果存在两院,其一被认为代表人民,另一只
是代表一个阶级,或者根本不是代表性的,我认为在民主政
治是社会统治力量的地方,第二院不会有甚至在第一院偏离
正轨时加以抵制的真正能力。它可能作为对习惯和同僚关系
的尊重而被容许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有效的牵制。如果它
发挥独立的意志,它就须按照和另一院同样的总的精神去做;
必须和后者同等地民主,并满足于纠正议会更带民众性的那
个部门的一些偶然失错,或者在符合民众要求的议案方面和
它进行比赛。
对多数的揽权实行任何真正牵制的实际可能性今后将取
决于统治机构中最具民众性的那个部门内部的力量分配;我
也已经根据我的判断说明最便于建立起力量平衡的那种方
式。我还曾指出,即使允许人数上的多数依靠在议会中的相
应的多数占有完全的优越地位,但如果少数也被允许按照严
格的民主原则理应享有的按人数比例选出代表的同等权利,
这一规定就将保证这个国家许许多多的第一流的有识之士和
其他议员一样以人民的名义永远出席议会。我还说,这部分
国民代表,在未结成独自的帮派也不具有任何惹人恶感的特
权的情况下,将有比按照人数比例大得多的个人分量,并将
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所需要的道义上的反抗中心。所以,并
不需要为此目的设立第二院,而且设立第二院也无助于达到
这一目的,反而可能在某些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况下甚至妨碍
达到这一目的。然而,如果为了我已说过的其他的理由,决
定设立第二院,就希望它由这样一些人组成,他们由于不牵
连到和多数相反的任何阶级利益,就使它易于反对多数的阶
级利益,并有资格对多数的错误和缺点作有力的发言。这些
条件在按照我们的上院这种形式组成的团体中显然是找不到
的。民主政治一不再被世袭地位和个人财富所吓倒,上院就
变得无意义了。
在可能借以建立一个缓和和调节民主优势的明智的保守
团体的原则中,最好的原则似乎是古罗马的元老院这一事例
中所具有的原则。元老院是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曾有过的最为
始终如一地慎重而贤明的团体。代表公众的民主议会的缺点
就是公众本身的缺点,即缺乏特殊训练和知识。适当的补救
办法就是使它和一个以特殊训练和知识为其特点的团体联合
在一起。如果一个议院代表舆情,另一个就应代表经过实际
公共服务的检验和保证并经实际经验加强的个人美德。如果
一个是人民的议院,另一个就应该是政治家的议院,即由通
过了重要政治职位或雇用的一切活着的政治活动家组成的委
员会。这样的议院将远远不止是适于作为一个单纯的调节团
体。它将不仅仅是一种牵制,而且是一种推进力量。它手中
掌握的抑制人民的权力将被赋予于那些最有能力,并且一般
说来最愿意领导人民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人。被付托以矫正
人民错误的任务的这个委员会,不会代表着被认为和人民利
益相反的阶级,而是由人民自己在发展道路上的天然领袖们
组成。任何一种构成方式在有效地发挥他们作为调节者的职
能方面,都达不到这样。把经常站在促进改革的最前列的团
体贬斥为单纯妨碍性团体是不行的,不管这样做可能防止多
少害处。
假使这样一个上院在英国尚付阙如的话(我不需要说这
仅仅是个假设),它可以由以下这样一些人组成。所有现任或
曾任前面的一章中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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