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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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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做某些非法行为,它们并不补偿受害者
受到的损害。在1947 年(国王诉讼法}生效之前,个人没有针
对高级行政机构的真正救济办法。现在,他通常可拥有那样
的救济办法了。法律上的这一变革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行政法院
      然而,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却走得更远。它们主张国
家负有保护个人的特殊责任,以阻止行政机构滥用所赋于它
们的特殊权力。为此,它们建立了特殊的行政法院以受理对
行政机构的控诉。例如法国就是如此。在法国,由于历史的
原因,对行政机构本身的控诉被排除在普通法院的管辖之外,
控诉必须向参政院(the   conseil   eata)控制下的行政法院提出。
行政法院发展了一种法律制度,即判例法,它给予任何受害
者以有效的救济。特别是它发展了控制越权的对策,从而使
参政院可以越权为由撤销行政行为。而且,当行政机构错误
地行使了所拥有的权力时,也有一个根据权力滥用原则(detou
rnemerxt     de  pouvt)的救济办法。这些救济办法尽管己经发展
得更完备、更合理,但是显然与特权令有相似之处。而且,
这些救济办法与我们有关针对公共机构的救济办法的法律也
有共同之处。然而在法国,管辖权是由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分享的。如果行政官员的错误不是在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
下的,那么可以在民事法院对他提起通常的民事诉讼,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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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负责的程度依据通常的民法来决定。反之,如果他的行为或
疏忽可以归咎于他的公务活动,仅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就够
了,这时,救济办法是针对行政机构而非行政官员的,而且
适用于行政机构的责任原见也严格得多。14 诉讼程序的起动
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因为个人错误,一种是因为职务错误。
虽然通过替代原则的适用,受害人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但是
诉讼在两类法院均可提出。
戴雪的“行政法”观点
      英国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分,这种情况在戴
雪看来是很重要的,以致他将此上升为一个原则。他说,15
在构成“法治16 要素的三个原则中,第二个是: “每个人无论
其身份或地位如何都要遵守国家的通常法律,并且有义务服
从通常法院的管辖”。他将这个原则与法国适用的原则进行对
比,认为17 在法国“行政官员以其官员的身份,在某种程序
上不受或者已经不受国内通常法律的约束以及通常法院的管
辖,而且在某些方面,仅遵守由官方机构实施的官方法律。”
他在整个一章中详尽地阐述了英国与法国的这种区别,18 并
且通过对比得出了非常偏好英国制度的结论。19
      在戴雪关于这个原则的论述中,应注意到一个小小的限
制,即“或者已经”,这是在该著作的较早版本中所没有出现
过的。他的叙述符合建立在共和国八年的拿破仑宪法的基础
上,并延续到十九世纪大部分时间内的法国制度。参与法国
革命的政治家们,亲眼目睹了司法权控制行政的恶果,因而
他们根据法国人所理解的分权原则,精心设计了行政机构只
应受上级行政机构控制的制度。但是,这样一来,允许普通
公民以某种方式使高级行政法院—参政院注意其控诉,很快
成为一种必要,像任何其他行政机构一样,参政院创立了先
例并加以遵循。1818 年以后,正如戴雪所指出的那样,20 处
理这些控诉的任务,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特别委员会或部门
的职责,其运作趋向于法院的形式。它遵循着建立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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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基础上的明确原则,听取律师的法律辩护,公开判决,
并允许新闻报道。1848 年革命后,它确实是一个法院了,其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已成为法律家们探讨和评论的主题21
1872年5 月24 日颁布的一项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建立一个特
别法院,即管辖冲突法院;其职能至今仍是,决定一个案件是
否应由民事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审理裁决,以及在两种法院基
于没有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时,决定哪一种法院有权受理。“管
辖冲突法院”由司法部长担任名誉院长,由8  个顾问或法官
组成,其中三个法官由参政院推选,三个由最高法院(;即最高
民事法院,但是按英国观念,它不是一个上诉法院)推选,然
后,再由这六个人共同推选出其余的两个人。22  由司法部长
任名誉院长并没有像戴雪所暗示的那样使该法院沦为政府工
具。在英国,大法官倒不仅仅是名誉的,而且是实际的贵族
院议长—就其受理上诉案件的资格来说—和枢密院司法委员
会主席。事实上,(英国)大法官是律师出身,而(法国)司法部
长则未必是;非律师出身的司法部长在冲突法院里无所作为,
原因很简单,他不知道问题涉及的是什么—这是一个严格的
法律问题。实际上,除了一些形式上的场合外,他根本不坐
堂问案。
      在法国,参政院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这些法官像民事
法院的法官一样,独立于政府,23 根据法律规则决定法律问
题。在此过程中,如同英国法官创立了普遍法那样,他们创
立了判例体系。虽然最初设立参政院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
构不受民事法院的管辖,从而使行政行为不为个人提起的法
律诉讼所困扰,但是现在它却行使着完全相反的职能,即保
护公民不受国家及其所属机构的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的侵
害。的确,参政院并不提供针对官员的救济办法,然而,如
果原告获得了针对官员供职的政府机构的救济,那么也就不
需要针对官员个人的救济办法了。在英国,原告不能控告履
行职责的公共卫生机构官员;24              事实上也没有人提起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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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诉,因为受害人能够起诉公共卫生机构本身要求赔偿由
于不法行为(而不只是失职行为,针对失职行为的救济办法是
向卫生大臣申诉)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补偿由于合法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25 当原告可以控告一个年收人一百万英镑的地方机
构时,他就不会想去控告一个每星期挣10 英镑的官员了。这
种情况的结果是,,二法确定地方机构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
行为是否要由本人承担责任。行政机构承担了责任,即不需
要其他的救济办法。在法国,行政机构在行政法院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官员的错误行为也是出于其自身的缘故,他也要
承担责任,尽管是在民事法院中。
法国行政法的真实性质
      现代法国行政法著作的读者对于何谓行政法不会再有疑
问了。行政法是确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
则。它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在法国,调整针对公共机构的诉
讼的那部分法律是由专门法院实施的。其他一些国家并非如
此。例如,比利时有一部吸收了法国行政法某些思想的行政
法,然而,直到不久前它还是由普通法院实施的26。很多比
利时人认为专门法院更适合需要,他们以羡慕的眼光看待法
国参政院宏伟的判例体系27。比利时,行政法只能在民法狭
窄的范围内艰难的适用,因而比利时法院只能通过司法概念
的一系列扩展来给予公民有效的救济—与英国法官通过扩延
 “法院”的概念以便能够采取司法上的禁止令和调卷令扼制
行政机关的情况有共同之处。这部分意见已经证明是成功的,
比利时现已设立了行政法院。
有关救济办法的法律只是行政法的一小部分
      无论如何,绝不应该认为欧洲大陆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诉
讼程序。有关司法诉讼的规则仅构成行政法的一小部分,大
部分行政法律涉及的是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由于上述原
因,大陆法律家惊奇地读着英国前高等法院院长的言
论28  “我们并没有什么行政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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