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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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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要受行政法的规范,而哪些属于私行政范畴、受民法的调整,还 

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在实践中,为了使正当权益受到某个组织侵犯 

的当事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若该组织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难定 

性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很难以契约理论、契约规则 

以及其他民法规则进行调整,法院已经通过行政诉讼保证当事人获得 

相应的救济。例如,近年来发生的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上述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在于明确行政法调整范围、明确行 

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途径。而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分,也 

有类似的目的,但更多强调当代行政已经不完全局限于对决策的执 

行。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而作的区分。众所 

周知,现代国家的功能往往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简单而 

言,立法是制定规则,行政是执行规则,而司法是适用规则裁决纠纷。 

这是从国家活动的实质内涵角度出发,对行政进行的一种定位,故称 

之为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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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种功能或者职能又分别被宪法规定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来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当提及国家机关的行政时,往往是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这是从形式上的机关分类层面对行政予以的 

定位,故称为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不过,当代行政在西 

方国家中的地位、作用与日俱增,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渐 

形成削弱了传统行政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 

中,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当代国家行 

政机关已经不再局限于执行规则的功能,其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还包 

括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换言之,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 

并不意味着它的范围只是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执行规则。 

       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行政法,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给出一 

种描述,所以,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是各种各样的。不过, 

给行政法下定义,与其说是为了达成表述上的完全统一,倒不如说是 

为了大致勾勒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大致表明行政法是调整此范围的各 

种规范的汇总。所以,表述的不统一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如何使表述 

的内容尽可能覆盖行政法。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习惯于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着眼, 

来界定某个部门法的基本涵义。循此惯例,我们在这里将行政法界定 

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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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 

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 

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组织,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总是 

会存在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关系。其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 

管理关系,是各种行政管理规则所调整的主要领域。然而,任何行政 

活动,并非由抽象的组织实体来完成,而是通过组织内部公职人员实 

施的。为激励并制约公职人员努力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如何在公共行 

政组织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建构良好的关系,也是行政法所关注的问 

题。另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行行政机关 

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也可能发生直 

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行政法也会对其予以规范。 

       为了研究和讨论之便利,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 

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尽管行政法更多地 

关心对外部行政关系的调整,但是,内部行政关系是否妥善,也会影 

响到公共行政组织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而且,有时候,行政关 

系的内部和外部之间,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某个行 

政管理决定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但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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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形成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然而,经上级行政机关批 

准的决定若有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共同署名 (盖章),那么,上下 

级行政机关就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构成外部行政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不过,大部分还是 

由行政法规则予以调整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姑 

且不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性,单就处于主要地位的外部 

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一方的必然是行政组织;第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第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当 

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而是通常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第四,行政组织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3.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 

中,与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当代倡行法治的国家,任何行政组织的任何行政活动,都被 

认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以使其能够真正符合法治行政的原则,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违法行政的侵犯。正是存在 

这样的基本要求,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就产生了监督行政关系。 

上述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结构主要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 

组成,与之不同的是,监督行政关系的结构是复杂的、多样化的。监 

督主体不仅包括具有权威性的、行使某种特定形式国家权力的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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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如 

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也包括不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只是国家机关既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并直接 

进行监督,也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而依法实施监 

督。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提 

出请求、由接受请求的国家机关行使监督职能。 

       与行政关系相比较,很少有监督行政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 

换言之,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外延基本上是一回事, 

对行政的监督通常都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当然,从更为广泛的社会 

生活现实着眼,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也在实际发挥监督行政的作 

用,而似乎并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对此类舆论监督予以规范。确实,目 

前我国欠缺健全的新闻法制,但是,媒体通过揭露事实、制造舆论的 

方式所实施的间接监督,受到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批评和建议权的宪 

法条款的保障,行政组织必须予以尊重。与上述所言国家机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不同的是,舆论监督并不同行政组织直接形成 

在监督和被监督上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对比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监 

督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 

政组织一方的必然是监督主体,而因监督主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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