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4425-失衡-第1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就企业而言,从理论上说,这种非制度化生存可以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之中。一种我们可以称其为“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    
    前面所讲的例子就是典型的“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企业在这样的行动中,是为了规避掉对自己的惩罚。另外一种我们则可以称之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非制度化的手段来获得利益。这在90年代初以来的“圈地”运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最近有业内专家估计,80年代末以来,土地出让、转让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保守的估计每年也达100亿元以上,“比走私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据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1999~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达549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22万公顷,即达122亿平方米。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3433人,刑事处罚的363人。可以说,这些国有资产中的绝大部分,就是在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中流失的。但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区别不开的。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应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即避开了应得到贷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对那些应该得到贷款的企业和项目却得不到贷款而言,这又具有趋利的含义。其实,非制度化生存环境的魔力也就在这里。正如我们在一开始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这时候是否可能都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能找到谁来疏通和解决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趋利与避害越是交织在一起,它的威力也就越大。    
    企业非制度化生存与我们几次讨论过的权利缺位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官员权力的滥用几乎就是必然的。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说,得到社会某种程度的保护,是为获得安全感所必需的。在社会生活制度化程度高的社会中,这种保护是来自于制度。而在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中,这种保护则是来自社会中某些能够提供这种保护的群体或个人。一般地说,在现代社会中,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一是掌握权力的官员,二是黑社会。在一个社会权利严重缺位的社会里,无论由谁来提供保护,都必然会导致庇护主义关系的盛行。    
    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在目前的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在某些方面弱化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强化了,特别是权钱关系要更为密切了。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在缺乏对企业活动制度化保障的情况下,开始形成由官员与企业主个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近些年来有许多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家所结交的朋友中,政府官员均占第一位。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看出这种庇护主义的普遍性。而在这种庇护主义关系中,实质的内容则是腐败性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成员的权利越是缺位,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而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程度越低,对于建立庇护主义关系的需求就越强烈,腐败性交易的机会也就越多。近些年来以庇护主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腐败性交换无疑是以瓜分国有资产为目标的。    
    那么,随着瓜分国有资产过程的大体结束,庇护主义关系的模式是否会终结?可以说,瓜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形成庇护主义的唯一原因,庇护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权利的缺位。只要权利缺位的现象存在,庇护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最近一位商界的朋友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要开发的土地已经基本被瓜分完了,剩下的也已经在开始实行比较规范的招标拍卖,而瓜分国有资产也已经基本完毕。这时候,企业家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的好处已经越来越少了。他问我这个时候私营企业家的独立性是否可能会增强。我的看法是,如果可以将非制度化生存分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和“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两种类型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趋利”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可能会走向衰落,而以“避害”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却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有可能发展起来。因为提供好处和不提供害处,都会造就对“保护”的需求。事实上,非制度化生存不仅仅存在于民营企业当中,而且也存在于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只不过由于其太日常生活化,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只有到某些“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最近发生在南京的拆迁户自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实际上,由于拆迁导致的群体性或个体性抗拒事件,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屡屡发生。对此,有人将其称为“野蛮拆迁”。实际上,还不仅仅是拆迁的方式野蛮不野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拆迁对象的权利如何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从已经发生的拆迁纠纷来看,首先是拆迁对象很难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其次,是在遭遇到问题的时候,缺少制度化的解决机制,缺少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目前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似乎就是上访,而上访的渠道却往往并不畅通。这是拆迁纠纷发生的更基本的制度背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解决权利缺位的问题,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护,是我们重建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权利均衡:低水平与高水平

    在当今社会中,社会分化的加剧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趋势。这种社会分化加剧的趋势,往往最后凝结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富人和穷人的关系问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这个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含义是:在过去20多年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分化在明显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农村和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所组成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由富人所组成的强势群体。    
    而且,由于市场转型本身的不规范,财富积累过程明显地带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将其称之为财富的“原罪”。而社会对这种财富积累过程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新的产权关系的出现,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因此,如何处理穷人与富人、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贫富悬殊与权利失衡》一文中我已经说明,在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背后,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这一点的目的在于,在关注贫富悬殊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尽管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须将其背后的社会权利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因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会权利的分布。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主义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说到权利均衡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区分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与高水平均衡。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