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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失衡-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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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区分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与高水平均衡。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改革前我国是一个纯粹公有制的、平均主义的社会,社会分化的程度也很低。在那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对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均衡的迫切需求。而社会分化的程度加大,富人与穷人的并存,以及劳资关系的形成,都是最近这20多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如何规范和容纳这些现象,需要一段时间来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安排。而在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在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下,会造成种种的社会问题。首先,缺乏制度化保护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均衡。因为在缺乏制度化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强势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实际能力上是不对等的。在几乎完全依靠实力角逐的时候,强势群体可以利用种种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弱势群体却缺乏这种能力。在最近为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些社会现象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个逻辑的存在。比如,近些年来,围绕土地征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和群体事件不断发生。2004年年初,中央政府发出指示,要求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对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规违法交易等行为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这类现象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以国家建设用地为名,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据报道,在浙江的一些地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征用的土地每亩地补偿费只有500~600元。而这些廉价征用来的土地,到了开发商手里,马上价值倍增。再比如,打工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出现人们所说的“生死合同”。如在某金矿与工人签订的《坑道施工安全合同》中就规定:“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他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 在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大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仅仅靠市场中的力量博弈,打工者权益的被侵害,几乎就是必然的事情。在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中,还会形成这样的一种逻辑:由于低水平均衡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均衡,于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满情绪增加。为了缓和不满情绪,就会拿出几个富人来“杀富安贫”。在这样的时候,由于同时也缺少对富人财产和权利的制度化保护,就会在富人中造成一种普遍的不安甚至恐慌,结果又势必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最近一段时间,有这样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失衡的劳资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资方和劳方这一对在私有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存在的关系,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开始出现。与此同时,在整个社会中,以强势群体为一方、弱势群体为另一方的社会结构也在开始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强弱力量不对等的关系中实现保持一种利益的大体均衡,从而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让我们首先从劳资关系入手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劳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方处于强势位置而劳方处于弱势位置,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一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更为失衡和突出。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很难看到对弱势的劳方权益的侵害。在许多三资和私营企业中,工人劳动超强度、超负荷、超体能、超工时的所谓“四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工人疲劳过度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不时发生。在许多这样的企业中,这些往往来自外地的工人每天工作至少12个小时,每周至少6天。    
    而工资只有区区的几百元。在有的企业中,工人如果不加班加点,其收入只能维持生存。而能够积存起来的收入只有靠加班的报酬。在一些企业和行业中,资方与劳方签订不合法的“生死合同”。 在一个以生产农药为主的化工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 ”在一些行业中,利益分配明显失衡。如出租车行业,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每个司机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但其中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交给出租汽车公司。在支付了燃油费、修理费、车上用餐费、应付罚款等其他开支后,出租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1800元。如果发生生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1800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可以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诸如此类的现象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所具有的真正含义。问题是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有人用这样的一种理由来解释上述现象的存在:由于在我国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因而劳方在市场中很难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换句话来说,就是这个条件,就是这个报酬,你干不干吧,你不干有人干。    
    应当说,这种解释说明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情况下,劳方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确实是非常不利的。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中那种极不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就是与这个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公司的口头禅就是:“你不干有人干”。其他资方侵犯劳方权益的现象也大体离不开这个背景。但问题在于,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这种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侵犯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在“你不干有人干”的逻辑可以成立的时候,侵犯弱者权益的行为就是无可奈何的吗?上述解释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把劳资关系(或者更广义的强弱关系)孤立地加以对待。如果将劳资关系孤立起来加以看待,确实,处于弱势的一方无论如何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劳资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镶嵌于更广大的社会背景以及其他种种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个更广大的社会背景和其他种种的社会关系,可以对嵌入于其中的劳资关系产生种种的制约作用,从而使得劳资双方的强弱关系能够有所改变。劳资关系是这样,在其他强弱关系中也是如此。近些年来,西方流行着一个新的概念:empowerment。有人翻译成培力,有人翻译成赋权,也有人翻译成增权。由于power这个词既有权力的含义又有力量的含义,因此,empowerment很难翻译成中文,其含义中既有增强力量也有增强其权力的含义。考虑到这个概念在使用中的多重含义,我们在这里将其翻译成“培力”。培力是与无力(powerlessment)相对应的。而“无力”(既有力量不足也有缺乏权力的含义)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这种特征突出地表现在由于缺乏社会影响力的资源而在社会生活和相应的关系结构中无法有效地发挥社会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表明了弱势群体的无助状态,甚至会由此导致一种社会心理上的无助感。而培力则可以看作是改变弱势群体“无力”状态的一种努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所谓培力就是个人、组织和社区获得对事务的控制机制的过程。换言之,就是通过改变强弱关系(如这里讨论的劳资关系)镶嵌于其中的背景因素和背景关系,来达到增强弱者的力量和权力的目标,从而改变不同群体力量强弱过于悬殊的状况。就我国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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