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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4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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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功门》:

“三年十一月癸亥,以神策军大将军莫仁摧为左晓卫上将军。丁卯,以河东兵马使兼御史大夫张元芝为神策军大将军。己已,诏:‘奉天定难功臣、左神策将军兼御史大夫武陵郡王孟日华于洪州安置,仍赐绢百匹,充家口路粮,至彼委本道都团练使给十人衣粮,以时存问’。初仁摧出官,日华自谓代之,既授张元芝,日华忿于众曰:‘吾于国有功,且久次当迁,今以大将军授元芝,吾宁贬黜不能事也。朝廷用人失序,何以致理。’大垢拂衣而出。监军窦文场大怒,列状请诛。帝念其功,故黜谪之。”

从这段史料中可知神策军大将军莫仁耀和将军孟日华在神策军中是拥有一定实权的,而宦官的权力虽然没有达到直接处置神策军将军的程度,但由于皇帝的信任和支持完全掌握神策军也只是时间问题。

神策军的控制权完全交予宦官是在贞元八年十一月,以左神策军大将军柏良器左迁右领军为标志,自此宦官开始全面掌控神策军。

“左神策大将军柏良器,募才勇之士以易贩篙者,监军窦文场恶之。会良器妻族饮醉,寓宿宫舍。十二月,丙戌,良器坐左迁右领军。自是宦官始专军政。”

贞元八年后,原神策军大将军与将军再无实权成为了一种虚职。宦官集团虽然掌握了神策军的全部权力,但在职位设置上来说,其仍然是监军性质,没有名正言顺的职位。故而在贞元十二年(796年),唐德宗专设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一职,以窦文场和霍仙鸣充任。“以监勾当左神策窦文场、监勾当右神策霍仙鸣皆为护军中尉,监左神威军使张尚进、监右神威军使焦希望皆为中护军。”

神策中尉的设立,标志着宦官集团典兵的制度化。宦官从李辅国开始初掌禁兵,后经过程元振、鱼朝恩相继领兵,但这些权阉都是凭借自己的个人权势执掌禁军,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形成制度化。故而这些权阉的个人权势一旦消失,宦官典禁军的权力也可能随之消失,如鱼朝恩死后便不再由宦官典军。但神策中尉制的设立,就意味着宦官集团不再是凭借个人权力来掌控禁军,而是通过正式的行政职务用正规的制度来控制军队。这样就使得整个宦官集团与神策军紧密的结合起来成为一体。即使中尉易人,也不会影响神策军与宦官集团的关系。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德宗虽然将兵权交到宦官手中,却将神策军分为了左右两军且分别由不同的宦官充任,使得神策左右军之间有所制衡,不至于出现肃代时期由一人独掌禁军的情形,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宦官集团对于皇权的威胁。

所以神策中尉制的建立,无疑是中唐以降在中央政局权力分配上发生的一件有深远意义的大事,以制度化的方式确立宦官典兵制度。虽然德宗将神策中尉由两位宦官出任,但将禁军与宦官集团结为一体的事实却使得宦官的势力大为增长。因而司马光对于唐代宦官势力专权“成于德宗”的论断是正确的,德宗以后宦官得势,其后十一位皇帝中竟然有八位是由宦官拥立的,可见神策中尉制对于唐朝历史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

第211章 掌控四镇(八)

对于要不要在军中引入后世某党的“政委制度”,李曜实际上也思考了很长一段时间。确切的说,是他在出任洺州刺史之后,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到出任河中节度使时,更是花费了很长时间,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关系之后才下定引入这一制度的决心。

政委制度,在后世和平年代颇受争议,有些说法认为这一制度使得“国家国防军”成为空谈,军队成为政党专政的工具。当时他作为国企高管,对此自然不便置评。但在如今,他穿越到了唐朝之后,想法却是不同。

某党在实施了军政委制度之后,数十年间,无论战争年代或是和平年代,至少从未出现过部队成编制的叛变投敌情况,党对军队的领导权是毋庸置疑的,比如说某位曾经一呼百应的党和国家领袖,在叛逃国外时也调不动哪怕一支成建制的部队,这就是明证。所以李曜认为,这种能够维持和保证军队极高忠诚度的制度,对于身处唐末乱世的他而言,毫无疑问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大唐当然没有政党,但大唐有藩镇、有节帅。李曜自己,就是节帅之一。

要知道大唐自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之中逐杀节帅的事不胜枚举,虽然他如今并不担心会出现这种兵变,但任何掌权者都会下意识地将手中的权力抓牢,纵然李曜也不例外。

拥有足够大的权力,才能使在历史上曾经真实出现的五代乱世被消弭于无形,而在当下的大唐,权力来源于兵权,这一点毫无疑问。所以不论从哪方面看,引入军政委制度都是利大于弊的。

但军政委制度在后世实施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一些弊端,李曜也必须尽量化解。刚才李筠所提到的这个最终决定权的问题,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

军政委也好,教导员、指导员也罢,说穿了,其实就是政治监军,另外肩负了类似西方随军传教士曾经做过的思想引导工作。大唐的监军可少?真不少,但起到作用的有几个?或者说,真正起到让藩镇忠于大唐这个作用的有几个?因此军政委制度不同于简单的监军。

同时,李曜也不能容忍“监军”对军事主官在作战问题上过分考虑其他情况,以导致战争失利。某党在“雪村战斗”后痛失爱将,因此改变了政治主官在战斗时也拥有最终决定权的规定,改为作战时由军事主官掌握,正是这个道理。

所以李曜最终的处理办法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非战争时期,各项事务均有军事主官掌握,但指导员拥有质疑权和否决权。质疑权的意思就是,指导员可以要求军事主官单独或者公开地对某些事情做出解释;否决权的意思就是,如果指导员不接受这一解释,可以要求暂缓执行,上报上级,做出最终裁决。另外,为免“上级”玩忽职守或可以包庇下级军事主官,指导员最高能上报“两阶上级”,称之为“越级申述”,即队正和队指导如果争执不决,队指导可以上报旅帅和旅指导,由旅级机构(也就是“营”级)做出决断,但如果这位队指导对这个决断不服,还可以直接上报到“军”,由都指挥使、军指导做出决定。

但为了保证“上级权威”,也就是历来所说的“军中自有阶级法”,因此李曜又规定:申请“越级申述”的申述的下级指导员,如果申述失败,将就地免职。

其次,在战争期间,如军事主官与指导员出现争议,则军事主官拥有最终决断权,战后由上级判断对错。有鉴于一般会闹到由上级判断对错的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战斗失利之后,因此那个时候军事主官通常都是“责任人”,所以李曜也给予了军事主官“越级申述”的权力。当然,申述失败的结果也是就地免职。

其实这里头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军事主官真的领导了一次失败的战争,罪名太大,弄不好就是死刑,那么他肯定要申述,而越级申述失败的结果也不过是就地免职,因此他获得了两次申辩的机会。

然而李曜认为这是值得的,一个好的指挥官,其培养绝不容易,他不能容忍一个优秀的指挥人才被自己的规定轻易害死。这道理就如同当初河中之战后他费尽心思,既要让史建瑭长记性,又不能真把他杀掉“以正军纪”一个道理。因此,给予军事主官两次申辩的机会,符合他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

再次,李曜设置的指导员,在平时的训练中必须参训;队级指导员必须熟知全队所有士兵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爱好等,而旅(营)级指导员必须了解到火长,以此类推;指导员在战斗时期,要求一直与军事主官处于同一战斗层面,如军事主官未曾撤退,指导员也不能脱离战斗,否则全体士兵均有权力当场击毙该指导员等等。

总而言之一句话,李曜给予指导员极高的地位,极大的权力,但同时也赋予全军上下监督指导员的权力。换句话说就是:权力与责任成正比。

听完李曜的详细解释,李筠不由问道:“指导员的设置,羽林军也同样执行?”

李曜知道他这句话的意思,他是说羽林军算起来并非藩镇军队,而是天子近卫,如果也按照河中军的规定设置指导员,恐怕引起物议。

然而李曜却坚持道:“不错,左右羽林均按这一办法设置指导员职务。”

李筠望向李曜的眼神顿时有些不同了,但他却没有再多说什么,只是重重地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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