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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3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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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德地位的观点,越来越被人接受。然而,在中国的学术界,却仍然在用不那么充分的理
出为人类中心主义辩护,这形成一个明显的反差。动物的食用和实验研究可以用物种之间的
合作来辩护。我们保护—些动物物种避免在地球上被天敌消灭,作为—种报偿,它们允许人
类在一个还不能消除食用动物或用动物进行实验研究的过渡时期内为人类提供食品或实验
研究对象。但这样做,不能为任何残害或虐待动物的任何行为辩护。
  但目前学术界和公众注意的焦点并不在上述方面,而是在克隆人的问题上。克隆人应该
提倡支持吗?还是应该被禁止?这样我们就进入了伦理领域。

                 克隆技术的伦理含义
  伦理学提供评价行动的框架
  伦理学为评价人们的行动提供框架。人们的行动包括个人的决定、改府的决策以及立法
机构的立法。对行动评价的结果可以认为某一行动是应该采取的、或禁止(不应该、不允许)
采取的、或允许采取的。根据一定的信念相价值系统,某—行动采取后,能够使世界变得更
好,这就是应该的;如果该行动采取后,使世界变得更糟。这就是不应该、不允许、禁止的;
如果使世界变得更好还是更糟不能肯定,那么该行动就是允许采取的,当然也允许不采取。
  伦理学也是分析以及提出和执行政策的框架。对政策建议,需要进行概念分析、语言分
析、推理分折和后果分析。有些政策建议,在概念和语言上存在混乱,需要经过分析,加以
澄清。有些政策建议,在推理上存在问题,例如从前提中推演不出结论,或所提出的论据或
理由不能支持要达到的结论。任何政策实行起来,都可能会既有积极后果,又有消极后果,
对这些后果要进行分析和权衡。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对政策建议的评价,提出改进政策
建议的意见,或另外提出新的政策建议。政策的提出涉及实质伦理学,即解决应该做什么的
问题,政策的执行涉及程序伦理学,即解决应该怎样做的问题。
  评价生物医学领域内行动的基本伦理原则
  与克隆技术有关的生命伦理学,在评价生物医学领域内的行动时,普遍运用如下基本伦
理原则:
  不伤害:所采取的行动不应给有关的人带来伤害。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不应给病人或受
试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伤害。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行动会给某—个带来伤害,但目的
是避免给这个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为了救命而截肢)。
  有利:行动应该使有关的人受益。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就是使病
人和人民受益。
  尊重:尊重一个人自主作出的决定,治疗方案或参加实验都应在使之知情的基础上获得
病人或受试者的同意,等重他们的隐私权。
  公正:平等地对待人,而不应顾及其性别、年龄、种族、富贵贫贱。行动的受益或代价
在人与人之间应公平分配。
  互助:入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对于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例如残疾人、老年人)
应给予优惠对待。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根据这些基本伦理原则,克隆人的行动能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

                 克隆人的概念问题
  所谓“克隆人”是什么意思?或者首先需要问:“人”是指什么?如果说“人”只是指特
定的基因组,或者指“生物学的人”,那么可以说“克隆人”与他们的父本或母本是完全相
同的。但“人”不仅是在系统发育谱上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动物纲、灵长类、人科、人属
的人,而且是心理、社会的人(Person 人格。)初生儿的神经系统是没有发育完全的,只有
在产生后与他人交往中、在社会环境中逐渐发育成熟,形成具有特殊心理、行为、社会特征
的人。因此,人是生物、心理、社会的集合体,具有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这个集
合体,这个具有特殊心理、行为、社会特征的人,这个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克降不
出来的。所以,克隆出来的只是与他或她的父本或母本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父本或母本
—样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是“多利”,由于她生长的环境与供体羊有区别,虽然她与
供体羊具有相同的基因组,但很可能会有与供体羊不同的特点。
  有什么理由可在伦理上为克隆人辩护?
  对克隆人提出的理由,不管这些理由已经有人提出是假设性的,可能有以下一些:
  克隆人是要孩子的唯一偏好的选择。设有一对夫妇,他们患有不育症,虽然现在不育
症可以用人工授精(男方不育)、体外受精(女方不肯)或代理母亲(女方不能怀孕)解决,但夫
妻双方不愿意,也不愿领养别人的孩子。这个理由本身在原则上可以成立,但在现实上,即
根据目前技术水平,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消极后果;前面已经介绍,“多利”的成功率是 1:
434。如果在人身上做,成功率可能更低,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出许多畸形的、具有严重缺陷
的克隆人。这样,会造成对他们的伤害。更不要说,为研究克隆人,需要大量的经费,这对
目前世界上以及每—个国家中都存在许多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人来说,这是很不公正的。
  克隆人是要避免产生一个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孩子。例如有一对夫妇、其中—个患有严
重的显性基因病,另一个是健康的,他们要自己的孩子,不愿意用供体卵或供体精子,也不
愿意领养别人的孩子。这一理由的地位与前—理由相同:即理由本身在原则上可以成立,但
在实际上会引起严重消极后果。
  克隆人是为了进行研究。这里存在着的伦理问题是,克隆人也是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
就不能为了研究的目的而将他们产生出来。克隆人也是人,我们不能将他们仅仅当作为他人
的目的服务的手段对待他们,因为他们本身也是目的,至于有些人愿意当作为他人的目的服
务的手段,那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再者,那些将他们产生出来是为了进行研究的克隆人,长
大后不愿意被当作受试者对待,那么我们怎么办?难道我们能够强迫他们成为受试者?因此,
这个理由本身是不合伦理的。
 克隆人是为了提供器宫,将来用作移植。因为器官移植存在排异问题,只有同卵双生不
存在排异,而同卵双生比率特别小。克隆人的器官移植后绝不会发生排异。但是我们不能这
样做。理由与前面所说相同。克隆人是人,我们要尊重他们,不能将他们仅仅当作手段、工
具。他们长大后不愿意提供器官,难道我们能够强迫他们?因此,这个理由本身也不合伦理。
  克隆人是为了“优生”。这里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这种“优生”克隆规划由谁来实施?
如果由国家来实施,那么国家就要建立一个委员会来将国民加以分类:值得克隆的优良国民,
与不值得克隆的劣等国民。这样做,那就离纳粹的“优生”不远了,或者说那是在完成希特
勒末完成的事业。如果由家庭或夫妇来决定克隆家庭那个成员或那个孩子,这也存在类似的
问题:将家庭成员或自己的孩子分成值得克隆的优良者与不值得克隆的劣等者。或者有人会
说,克隆出一个爱因斯坦岂不更好?首先,按照前面的分析,克隆出来的也许具有与爱因斯
坦相同的基因组,但由于他生长、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爱因斯坦绝然不同,因此不可能获
得爱因斯坦的复制品。正如我在 1987 年所说的那样:“他们也许都可以姓爱因斯坦,但他
们不是那个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另外,我们为什么需要另一个爱因斯坦?相对论以及其
他发现已经作出,有什么东西需要克隆爱因斯坦来做?在克隆谁的问题上,社会非常可能陷
于严重的分裂。有人可能认为应该克隆爱因斯坦,其他人可能认为应该克隆希特勒。那么,
意识形态的、宗教的、民族的争斗将加剧,世界也就更加得不到安宁了。
  克隆同性恋者,发展同性社区。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歧视,同性恋者又无法
延续后代,也许克隆出一些同性恋者,形成稳定的同性恋社区,可以改善同性恋者受到歧视、
排斥的不利地位。但同性恋者遭到歧视、排斥是个观念和社会问题,要通过教育、改变观念、
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来解决,不能靠克隆来解决。从世界范围内调查来看,实际上同性恋者
在总人口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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