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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年,七百七万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玄历》景福二年癸丑边冈造,行十四年,后六十三年,至周显德丙辰,先天四刻。
积年,五千三百九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三千五百。
《钦天历》五代周显德三年丙辰王朴造,行五年,至宋建隆庚申,先天二刻。
积年,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应天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处讷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兴国辛巳,后天二刻。
积年,四百八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单二。
《乾元历》太平兴国六年辛巳吴昭素造,行二十年,至咸平辛丑,合。
积年,三千五十四万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仪天历》咸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圣甲子,合。
积年,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一百。
《崇天历》天圣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后天五十四刻。
积年,九千七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五百九十。
《明天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宁甲寅,合。
积年,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万九千。
《奉元历》熙宁七年甲寅卫朴造,行十八年,至元祐壬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三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七百。
《观天历》元祐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一十一年,至崇宁癸未,先天六刻。
积年,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三十。
《占天历》崇宁二年癸未姚舜辅造,行三年,至丙戌,后天四刻。
积年,二千五百五十万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万八千八十。
《纪元历》崇宁五年丙戌姚舜辅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会丁未,合。
积年,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历》金天会五年丁未杨级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积年,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赵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统元历》后宋绍兴五年乙卯陈得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积年,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历》乾道三年丁亥刘孝荣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后天一刻。
积年,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万。
《淳熙历》淳熙三年丙申刘孝荣造,行一十五年,至绍熙辛亥,合。
积年,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会元历》绍熙二年辛亥刘孝荣造,行八年,至庆元己未,后天一十刻。
积年,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万八千七百。
《统天历》庆元五年己未杨忠辅造,行八年,至开禧丁卯,先天六刻。
积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
《开禧历》开禧三年丁卯鲍浣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祐辛亥,后天七刻。
积年,七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万六千九百。
《淳祐历》淳祐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一年,至壬子,合。
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会天历》宝祐元年癸丑谭玉造,行十八年,至咸淳辛未,后天一刻。
积年,一千一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历》咸淳七年辛未陈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后天一刻。
积年,七千一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见于典籍经进者二历。
《皇极历》大业间刘焯造,阻难不行,至唐武德二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积年,一百万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曾行用,至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四千四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万六百九十。
《授时历》元至元十八年辛巳为元。
积年、日法不用。
实测到至元十八年辛巳岁。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纪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万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气应,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寅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元史卷五十四
志第六 历三
○授时历经上
步气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岁次辛巳为元。上考往古,下验将来,皆距立元为算。周岁消长,百年各一,其诸应等数,随时推测,不用为元。
日周,一万。
岁实,三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实,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通闰,十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气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气应,五十五万六百分。
闰应,二十万一千八百五十分。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旬周,六十万。
纪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以岁实上推往古,每百年长一;下算将来,每百年消一。乘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气应减中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减旬周。余同上。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气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气日辰及分秒。
推天正经朔
置中积,加闰应,为闰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为朔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即所求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上考者,以闰应减中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以减朔实,为闰余。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以减冬至日及分,不及减者,加纪法减之,命如上。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以弦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各得弦望及次朔日及分秒。
推没日
置有没之气分秒,如没限已上为有没之气。以十五乘之,用减气策,余满气盈而一,为日,并恆气日,命为没日。
推灭日
置有灭之朔分秒,在朔虚分已下为有灭之朔。以三十乘之,满朔虚而一,为日,并经朔日,命为灭日。
步发敛第二
土王策,三日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月闰,九千六十二分八十二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