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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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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对这个某物说来,只是一个扬弃了的东西,只是它的一个环节:自为之有
就在于这样超越限制,超越它的他有,因为它作为这样的否定,就是无限地
回归到自身。——意识本身已经自在地包含着自为之有的规定,因为意识对
它所感觉、所直观等等的一个对象加以表象,即是在意识中有了对象的内容,
内容由于这样的方式就是观念的;意识在它的直观本身中一般说来,在它与
自己的否定物,即与他物的纠缠中,仍然是在自己那里。自为之有对于进行
划界限的他物是争论的、否定的态度,并且由于否定他物,它便是自身反思
的,尽管如此,在意识回归到自身和对象的观念性之外,对象的实在也还仍
然保持,因为对象同时是作为一个外在的实有而被认识的。意识是这样的现
象,或说是二元性,一方面必须知道与它不同的外在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
是自为的,在自身中以观念的方式包含着对象,意识不仅是在这样的他物里,
而且即使在他物那里也仍然是在自身里。自我意识则与此相反,是完成和建
立起来了的自为之有;与他物、与外在对象的关系的那个方面已经去掉了。
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无限性当前现在最切近的例子;——这当然总是一个抽象
的无限,但同时又是与一般自为之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规定,自为之有的无限

① 参看第115 页。
② 两者,指有及直接的否定。——译者
③ 参看第115—116 页。

性还完全只有质的规定性。

1。实有与自为之有

如前面已经提过的,自为之有是融合到单纯的有中的无限性;无限的否
定性是否定之否定,在现在建立起来的有的直接形式中,却只是一般否定,
是单纯的质的规定性,在这样情形下,自为之有就是实有。在这样的规定性
中的有是实有,这种有同时又与自为之有本身相区别,后者的规定性是那种
无限的规定性,于是它就只是自为之有;但是实有同时又是自为之有本身的
环节,因为自为之有当然也包含带者否定的有。规定性在这样的实有那里是
他物和为他之有,所以规定性又回到自为之有的无限统一中去,而且实有这
个环节在自为之有中是作为为一之有(Sein—für…Eines)而呈现的。

2。为一之有

这个环节表现得和有限物在它与无限物的统一中一样。或说是观念的。
自为之有,在它那里,没有作为规定性或界限那样的否定,所以也没有作为
对一个与它不同的实有的关系那样的否定。既然这个环节被称为为一之有,
当前还没有这个环节可以为之而是的什么东西,——这个环节可以是一的环
节,但是还没有一。事实上,像这一类的东西还没有在自为之有中固定下来;
——那个为了自为之有而可以是某物(而这里还没有某物)的东西,那个一
般应当是另一方面的东西,同样是环节,本身只是为一之有,还不是一。—
—这样,可能在自为之有中飘浮着的两个方面,当前还不曾有区别;——只
何一个为他之有,并且因为它只是一个为他之有,这个为他之有也就只是为
一之有;一个东西,为了它或在其中,一个规定应该是环节,另一个东西则
本身就应该是在它之中的环节,两者却只有一种观念性。所以为一之有和自
为之有彼此不能构成真的规定性,假定暂时有区别,并且在这里来谈自为之
有物,那么,自为之有物,扬弃了他有,它本身与自已的关系和与扬弃了的
他物的关系是一样的,即是为一的;它在它的他物之中只是与自身有关系。
观念的必然是为一的;但不是为一个他物,它为一而有,但那个一却只是它
自己。——所以自我,一般精神,或上帝都是观念的,因为它们是无限的;
但是它们作为自为之有物,在观念上与那个为一而有的东西并没有不同。于
是它们便只是直接的,或更确切地说,是实有或一个为他之有,因为假如那
个为一而有的环节不适合于它们,那么为它们而有的东西就会不是它们本身
而是一个他物。上帝之所以是自为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那个为上帝而有的
东西。

这样,自为之有和为一之有并没有观念性的不同意义,而是观念性的本
质的、不可分的环节。

注释

对于质的问题,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①,我们德文的说话乍一看似乎
很奇怪,而在对于这里所观察的环节却很突出了它自身反思的性质。这个说
法的根源是观念论的,因为它不问这个事物甲另一事物乙是什么,不问这个
人为另一个人是什么;——而部这为一个东西而有的是什么,为一个人而有
的是什么。于是这个为一之有便立刻回到这个东西、这个人本身之中了,因
为那个是这个事物的东西与为这个事物而有的东两,是同一的,——这个同
一性必须看作是观念性。

① 德文was für einDingetwassei,直译为“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
中文一般说“是什么样的事物”,因本编一切为、自为等名词,都与这种说法密切相关,故从直译。——译者

观念性首先适合于揚弃了的规定,与规定在其中被揚弃的那个东两有区
别;那个东两正与观念性相反,可只被认为是实在的。这样,观念的东西又
是环节之一,而实在的东西则是另一个环节;但观念性又是这样的东西,即:
这两个规定同样都只是为一的,并且只当作一,所以这样一个观念性就是不
曾有区别的实在性。在这种意义下,自我意献、精神、上帝都是观念的,是
无限的钝粹自身关系,——自我即是为自我,两者是同一的,自我说了两次,
但是这两个中每一个都只是为一的,观念的;精神只是为精神的,上帝只是
为上帝的,而且只有这种统一体是上帝,即作为精神的上帝。一但是自我意
识,作为意识,便出现了它与一个他物的区别,或说它的观念性与它的实在
性的区别;在观念性中意识进行表象活动;至于实在性,则是因为意识的表
象有规定了的内容,这个内容还有一个方面,一个被人所知的不曾扬弃的否
定方面,即实有。但是思想、精神、上帝等假如只被称为观念的,这就假定
了一种立场,即认为有限的实有是实在的,而观念的或为一之有也只有片面
的意义。

在前一个注释(第156 页)里曾指出观念论的原则,并改过在一种哲学
中其次有关的事就是贯彻这种原则到什么程度。关于这种贯彻的方式,可以
就我们现在所谈到的范畴关系,再作一点解释。这种贯彻首先要依靠在自为
之有以外是否还有独立并存的有限的实有,此外,还要依靠在无限物本身中
是否已经建立了为一的环节,即一种观念物作为观念物的自身关系。所以埃
利亚派的有或斯宾诺莎的实体都只是一切规定性的抽象否定,并没有在这否
定中建立起观念性;——在斯宾诺莎看来(我们在下面还将要提到这点),
无限只是一个事物的他对肯定,也就只是不动的统一体;因此实体连自为之
有的规定都到不了,更不用说主体和精神的规定了。高贵的马勒伯朗士
(Malebranche)的观念论,本身是比较开展的,它包含以下的基本思想:既
然上帝把一切事物的永恒真理、理念和圆满性都包括在自身之内,以致它们
都只是上帝的,所以我们只是在上帝中才看到它们;上帝用一种丝毫不是感
性的行动,在我们中唤醒我们对对象的感觉;于是我们想像我们从对象所得
的,不仅是代表对象本质的理念, 而且也有对象的实有的感觉(《真理的探
索,关于理念本性的税明》①等)。所以事物的实有,也正如它们的永恒真理
和理念(本质性)一样,是在上帝中的观念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实有;
尽管它们是我们的对象,但只是为一的。这里呈现着斯诺莎所缺少的开展的、
具体的观念论的一个环节,因为绝对观念性被规定为知。虽然这种观念论是
那样纯粹而深刻,但是,这种观念论的情况,一方面包含着很多思想上不曾
规定的东西,另一方面,其内容却又立刻就是完全具体的(罪孽和超度等等
都立刻出现了);无限性的逻辑规定,本来应该作这种观念论的基础,但是
没有自为地实用:所以这种崇高而充实的观念论,虽然是纯思辨精神的产物,
但还不是一个纯思辨的、唯一真有根据的思维的产物。

① 马勒伯朗上所著书名及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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